公務員建屋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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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於1952年以特惠價格批出土地(一般是地價的33.3%),讓當時合資格的公務員以合作社形式興建公務員建屋合作社,並可獲政府貸款支付地價及建築費。

1987年港府推出機制,容許合作社得到所有社員同意後,解散合作社機制。1993年該機制更改為75%社員同意,即可解散。

解散合作社後,單位業主若要將單位出售,必須向政府補回地價的差額。補地價的做法與其後推出的居屋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