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人新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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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倡更高水平的保薦人工作,香港證監會於2013年10月1日實施保薦人新監管規定,包括要求公司提交上市申請前至少兩個月,正式委任保薦人。上市申請若被聯交所發回,八星期內不得再次提交。

當中獲暫緩六個月推行的披露制度,亦於2014年4月1日落實執行,保薦人為新股遞交上市申請時,須同時在港交所(00388)「披露易」網站登載初步招股書,令上市招股透明度大增。

而暫緩一年的「三天初檢」制度,到2014年10月1日亦會執行,港交所將會根據特定的核對表初檢上市申請後,才決定是否接納上市申請作詳細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