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級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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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融監管機構衡量銀行資本充足狀況的指標,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開始使用。
一級資本至少要佔資本總額的50%,不得低於兌現金融資產總額的4%。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一級資本至少要佔資本總額的50%,不得低於兌現金融資產總額的4%。
核心一級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一般風險準備、未分配利潤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
其他一級資本包括:其他一級資本工具及其溢價及少數股東資本可計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