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公眾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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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第8.08(1)(a)條規定,發行人的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必須在任何時間由公眾持有。
惟上市公司可向港交所(00388)提出申請,要求根據《上市規則》行使酌情權,准許市值較高上市公司的公眾持股量,處於較低的百分比。概述如下。
市值不超過100億元,最低持股量為25%;市值逾100億元但不超過400億元,最低持股量為15%;市值逾400億元,最低持股量為10%。
惟上市公司可向港交所(00388)提出申請,要求根據《上市規則》行使酌情權,准許市值較高上市公司的公眾持股量,處於較低的百分比。概述如下。
市值不超過100億元,最低持股量為25%;市值逾100億元但不超過400億元,最低持股量為15%;市值逾400億元,最低持股量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