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藥費難以估計 保險賠償可高至$300萬 |癌症洗費 |危疾保險
撰文:屈智媚 Amy Wat | 圖片:unsplash
若那款藥物列入受支助的藥物名冊內,那便可以一併免費包括,或者只需付低價。但不在藥物名冊內的藥物,一般也是未過專利權的貴藥,如治療癌症的標靶藥和免疫治療藥物。這些藥物動輒上萬至十數萬一個療程,而且用藥時期不是一時三刻,往往是幾個月甚至兩三年,直至抗藥性不幸出現才停止,再轉至其他化療。而且癌細胞更有轉移性和復發性,所以癌症治療期簡直如長期抗戰,保險能如何配合呢?
危疾保險主要是一次性的現金賠償,按買的時候有多大保額,就有多大賠償。市場約在5年前開始有多次危疾賠償,就是在第一次嚴重疾病賠償後,在等候期後還可以再有第二次賠償,其中癌症一般最多可賠3次,其他不同類別的危疾也可賠多至3至5次 (因應不同的產品略有不同)。
不過此類保險產品的癌症等候期比較長,需要首次癌症與第二次癌新發現癌症相隔5年,有些產品更要求癌症要醫好後計5年,所以除非危疾保額足夠大,否則很難負擔幾年的藥費。
近2年一些新產品專針對癌症洗費,保障額可高至二三百萬,由最初的檢查檢驗,至手術費用,到後期電療、化療、標靶/免疫等治療,甚至中醫診金、營養師、心理輔導等都可以實報實銷,無論是政府醫院或私家醫院/診所均受保障,非常實用。至於保費方面,也是超值,非吸烟的30歲左右人士,全年保費在HK$3,000以下,是非常值得在單次危疾保障以外額外加大癌症方面的保障。
而今年市場最新的產品,則是在過往已有的任何危疾保險上,加添多2次癌症現金賠償,而且等候期只是3年,這3年還不需要醫好還是新症,簡單說只要身上還存有癌細胞 (持續、復發、轉移或新確診)。
皆可以在第一次賠償後的3年後,獲得這筆現金,讓病者能持續應付生活所須如供樓、學費等,也是給病者最大的強心針,因為大大減輕了疾病帶來的長期財政壓力。
而且保費只是單次危疾保險的3-4成左右的保費,相對容易付擔得多。所以一早買了危疾保險的人有福了,現在也可隨時加碼成為多次癌症保障,不用羡慕遲買的人!
延伸閱讀:買保險漏報身體狀況 隨時無得賠又無得保
【保險】買保險要申報身體健康狀況,這是全世界都一樣,大家都明白,但要申報到什麼地步?則不同地方略有不同。在香港,是要以「最高誠信」來申報,它的意思是,不論對方是否問及有關資料, 申報人必須向對方披露所有重要資料(稱爲重要事實)。例如,即使投保單上並沒有問及情緒病相關的問題, 受保人仍要向保險公司披露相關診斷資料。
撰文:屈智媚 Amy Wat | 圖片:unsplash
何謂「重要事實」?「在訂定保費或決定是否承擔風險方面會影響一名審慎的保險人的判斷的任何情況」,即屬於重要事實。重要事實的披露範圍是申報人已知的事實,而一些有理由不可能知道的事,則不屬於重要事實。
例如最近筆者有一位朋友,三十多歲已有高血壓及高膽固醇,也有定時服用藥物控制血壓及膽固醇,申報後保險公司要求我朋友去見指定醫生及驗血,而最後決定是沒有加價也沒有不保事項!
這決定是按照每間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指引而定,一般年青、體重標準、各方面也控制得宜的,有兩高也是完全受保的。
相反,另一位60歲的男士在申報健康狀況時說自己血壓正常,但保險生效後他因胃部不適及血壓高入院,隨後保險公司調查時發現他的家庭醫生有紀錄表示,他有服用在國內醫生開出的降血壓藥,家庭醫生雖從沒有開藥給他,但也每次幫他量度血壓。
最後因為受保人是刻意隱瞞健康狀況,該次賠償被合理地拒賠,而保單亦因為「未有申報重要事實,而該項重要事實是保險人考慮保單是否受保有重要影響」而撤消保單。這案中保費全數退回,但若客戶有欺詐行為,保險公司其實有權不退回任何保費。
再舉一個例子,受保人在買保險後只短短半年,竟發現患上腸及肝癌,並已算是末期,受保人連自己都不相信,因為看醫生之時,身體狀況還不錯,聲線洪亮兼精神不俗!
保險公司當然要按守則調查一下受保人是否刻意隱瞞,但所有資料均顯示受保人在買保險前的確沒有確診任何病症,這屬於不能預知的病症,所以危疾及住院保險均順利賠出。
其實保險公司要去找醫生及醫院索取資料調查,全都有成本的,一份醫生報告隨時收取3000元,還要等上2星期或以上。筆者試過一個案例就要取3位醫生報告,報告費隨時多於要賠償的金額!
不過保險公司要守的是最高誠信這嚴謹原則,而且也是對所有同類客戶公平,不隨便賠償,讓有心濫用保險的人增加了守法客戶的保費負擔。
所以投保時為保障自己最大利益,還是最好將所有已知的情況都申報,讓保險公司去定是否重要事實,那麼保險公司在重要事實已知的情況下作出的承保決定,加價也好、有不保事項也好,公司與客戶戶相互清清楚楚,將來申請賠償時自然順順利利。
同時投保時亦要確定保險代理將相關情況如實填在投保書上,因為也試過有客戶講是講了身體狀況,但保險代理卻沒有填在投保書上,目的為方便代理人順利批單賺取佣金!
所以作為精明的消費者,應該留意做好以上兩項,來避免在賠償時才出現「口同鼻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