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報懶人包│富戶政策打擊濫用│申報表遞交日期及須申報入息項目
收緊公屋富戶政策
房屋署表示收緊公屋富戶政策,並分批要求住滿兩年的公屋住戶,申報包括有否持續居住單位、遵守租約條款及授權政府部門查核租戶資料等。首批約8.8萬名、住滿2至8年的公屋住戶10月3日獲發表格,最遲11月底前交回。
房屋署署長羅淑佩指,當局目標是分5批,在2025年10月完成發出80萬份申報表;又認為如果沒有一個好的理由,兩個月都不回來開信箱,局方很有理由懷疑住戶是否通常在該公屋單位居住,或是住戶並非在單位內居住。
羅淑佩表示:「如果你直接拒絕或是忽略填寫這份申報表,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中止租約。我們一向在打擊濫用公屋方面,很多時都要靠舉報或是發生事情後去做,都被人說我們是被動一點,但是現在我們這次第一步就請大家申報,將責任放在大家身上。」
公屋申報每兩年一次
公屋戶主及所有家庭成員由入住公屋開始,每兩年須向房委會申報:
- 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 是否經常持續居住於公屋單位內
- 是否遵守與居住情況相關的租約條款
在購入香港住宅物業後(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一個月內),戶主及所有成員亦必須主動向房委會申報。如租戶拒絕申報,其公屋單位租約將會被終止。「富戶政策」下獲豁免申報的租戶 ,無須申報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只需申報居住情況。
申報安排
申報表會分批於每年的4月及10月份發出。未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的租戶,須填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已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而須申報入息、資產及是否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租戶,只須填報「居住情況申報表」。
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定義
「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指戶主/持證人及/或其家庭成員在香港:
- 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該類物業的任何權益;或
- 簽訂任何協議(包括臨時協議)購買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
-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香港住宅物業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或
- 為任何死者遺產的受益人,如遺產包含香港任何住宅物業或土地。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屋宇署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須填報的入息項目
- 受僱收入(稅前)(包括在海外工作的家庭成員的收入)
- 僱主提供的津貼(包括教育津貼、房屋津貼等)
- 自僱收入及經營業務收入
- 定期存款、保險及各項投資所得的每月平均利息、紅利及股息等收入
- 土地/物業等的收入
- 商用車輛收入
- 按月收取的退休金
- 其他任何收入(例如:個別家庭成員的綜援金、非同住親友的資助、離婚贍養費等)
須計算於資產總值內的資產項目
- 存款、現金及借出的貸款
- 投資
- 經營業務
- 車輛
- 的士/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連車輛)
- 物業(例如:商業、工業用途物業、停車位等)
- 土地
可於計算資產總值時獲扣除的項目
- 因工作、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取的一筆過賠償金;
- 於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公務員長俸下收取的一筆過退休金;
- 因戶籍內的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的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房委會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的「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和在1996年4月通過實施的「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一般統稱為「富戶政策」。
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認為在努力增加公屋供應的同時,有必要同步檢視如何更好地運用公屋資源,確保公屋資源能更聚焦地分配給較有迫切住屋需要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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