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香港8大住屋資助津貼計劃懶人包:租援、強驗資助、租金扣稅

資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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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一個人口密集的城市,住屋問題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為了解決住房困境,香港特區政府實施了一系列的住屋資助津貼計劃,旨在提供可負擔和適居的住房選擇給市民。《經一》為你搜羅介紹香港的八大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

試行計劃的受惠對象為下列正輪候公屋的一般申請住戶(一般公屋申請住戶):

  • 二人或以上的申請住戶;或
  • 「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者。

上述住戶須在領取現金津貼的整段期間符合以下所有資格

  1. 符合編配公屋基本資格(例如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在香港並無擁有住宅物業、符合居港年期規定、沒有持有有效的「綠表資格證明書」、沒有要求暫緩其公屋申請、公屋申請並非處於被凍結/暫緩階段等);
  2. 已輪候公屋超過三年
  3. 仍未獲首次公屋編配(由房屋署按既定公屋編配機制獲釐定為「可被接納」拒絕配屋建議的理由除外);
  4. *居於香港但並非居於公營房屋
  5. *沒有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以及
  6. *並非在囚人士。

*一般公屋申請住戶中,居住於公營房屋、領取綜援或正在獄中服刑的申領者或家庭成員,並不符合資格領取現金津貼。其他家庭成員如符合所有資格,仍可申領現金津貼

詳細內容請參閱《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申領須知》。有關試行計劃的申領資格,將以《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申領須知》內容為準。

怎樣索取試行計劃的申領表?

  • 現金津貼辦事處會在每月的月底向於下個曆月輪候公屋超過三年而並未獲首次公屋編配的一般公屋申請住戶發出通知書。
  • 可能同時符合其他現金津貼申領資格的住戶會同時收到申領表。

填寫申領表前的注意事項

  • 收到申領表時,請核對列印在申領表上的公屋申請編號,以及申領者和家庭成員(如適用)的姓名是否正確。
  • 填寫申領表前,請先詳閱《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申領須知》
  • 申領表樣本(注意:申領表將由現金津貼辦事處向相關住戶發出,此樣本不能當作申領表使用。)

填寫申領表的4個步驟

  1. 填寫第2頁的「個人資料」;
  2. 填寫第2頁的「銀行賬戶資料」;
  3. 詳細閱讀第3及第4頁的「聲明」內容後,申領者及所有年滿18歲或以上家庭成員於第4頁簽署;以及
  4. 將以下所需文件連同填妥的申領表一併遞交:
    1. 用作收取現金津貼的銀行賬戶的證明文件,例如印有銀行賬戶持有人姓名及賬戶號碼的存摺頁面或月結單副本(不接受銀行卡影印本);
    2. (如適用)就年滿11歲或以上而又已領取香港身份證的家庭成員,如從未遞交相關香港身份證副本予房屋署申請分組(申請分組(公屋)),須遞交上述家庭成員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及
    3. (如適用)如家庭成員未持有香港身份證或香港出生證明書,申領者須遞交上述家庭成員的單程證副本。

如何遞交申領表?

  1. 申領住戶可把填妥的申領表及所需文件:
    1. 郵寄至「荃灣郵政局郵政信箱209號房屋署現金津貼辦事處」;或
    2. 於辦公時間內投放至下列房屋署辦事處的文件投遞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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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申領者及家庭成員已登記「智方便+」或持有有效的個人數碼證書,可透過掃瞄申領表上的二維碼填妥及遞交電子表格。
  • * 現金津貼辦事處的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 – 18:00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網民嘆做前線工作收入低,老來可能只可住公屋。
    網民嘆做前線工作收入低,老來可能只可住公屋。(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租金援助計劃

    我們設有租金援助(租援)計劃,透過寬減租金 (註一) 援助暫時有經濟困難的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 (註二)。合資格申請人可獲減四份之一或一半租金。由2016年9月1日起,減租之年期由一年延長至兩年。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資格,方可獲得租金援助:

    1.家庭總收入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非長者家庭 (可獲減一半租金)
    -家庭總收入低於公屋入息限額50%;或
    -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25%;或
    -家庭總收入介乎公屋入息限額50%至70%之間,同時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5%。
    -入息水平和計算租金與入息比例的參照表 (表一)(註四)

    非長者家庭 (可獲減四分之一租金)
    -家庭總收入低於公屋入息限額70%,但不低於50%;或
    -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8.5%,但不超過25%。
    -入息水平和計算租金與入息比例的參照表 (表二) (註四)
    長者家庭 (可獲減一半租金)
    -長者家庭總收入低於公屋入息限額70%;或
    -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8.5%。
    (長者家庭指所有家庭成員年滿60歲或以上。)
    -入息水平和計算租金與入息比例的參照表 (表三) (註四)

    2.戶主及家庭成員並無擁有任何香港住宅物業。
    3.現居單位的面積不超過其家庭人數的最高編配標準。

    4.戶主及家庭成員沒有領取包括租金津貼在內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居住於新大廈類別的住戶,例如和諧式大廈及1992年或以後落成的樓宇,必須入住單位滿兩年後方可申請租金援助。然而,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則不受此限制。

    居於新大廈類別的非長者租援計劃受助人,如在連續四年接受租金援助後仍需援助,須在有合適單位(註三)時遷至同區租金較廉宜的單位。至於居於新大廈類別的長者和家有殘疾成員、居於舊大廈類別(寬敞戶除外)的租援計劃受助人,可獲豁免在連續四年接受租援後搬遷至租金較廉宜的單位。

    如欲申請租金援助,可在屋邨辦事處索取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所需文件,交回所屬屋邨辦事處辦理。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圖片來源:業主盤免佣放租平台(地產即踢))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目的:為有需要自住業主提供財政資助,津貼維修自住樓宇的費用,改善樓宇失修的情況,加強其居所的安全。

    申請資格
    1.    申請人須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及
    2.    申請人須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業主;及
    3.    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均居住在申請物業;及
    4.    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i.    年滿60歲長者,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ii.   長者生活津貼的受惠人;或
    iii.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或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須同時符合以下:

    a.    其同住家庭成員有65歲或以上長者; 或
    b.    其同住家庭成員經由公立醫院或診所的醫生證明為殘疾人士或健康狀況欠佳人士;或
    c.    其同住家庭成員沒有50歲以下健全成年人)
    iv.  傷殘津貼的受助人,須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或
    5.    申請人不得為未獲解除破產令的破產人士。

    津貼款項
    1.    每個津貼申請上限為80,000港元。每位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可共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貼。每個物業可獲批最高80,000港元的津 貼。津貼額將依照合資格申請人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 擁有物業的業權份數按比例計算。

    2.   如申請人曾申請房協轄下的長者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申請人仍可向市建局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惟兩津貼下可獲的津貼總額不會超出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津貼上限 (即80,000港元)。
    3.   政府撥款情况許可下,每位申請人在首次成功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的申請表提交日期起計10年內, 最多可分4次申請。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範圍
    1.    合資格申領津貼的工程範圍涵蓋住用單位(詳情請參閱住用單位維修工程注意事項)及/或大廈公用地方(即大廈公用部份)進行與樓宇安全有關的以下維修工程︰

    1.1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1.2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或紙皮石;
    1.3    檢驗、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1.4    樓宇檢驗或修葺工程;
    1.5    樓宇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例如改善走火通道、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和耐火結構;
    1.6    提供、改善和維修保養樓宇的消防裝置和設備;
    1.7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1.8    改善屋宇裝備和衛生設施,例如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安裝無障礙設施、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1.9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1.10    進行斜坡或擋土牆的維修保養或改善工程;
    1.11    改善分間單位的消防及樓宇安全的工程;
    1.12    因上述工程引致的相關維修保養工程,包括勘測工程和專業服務(如清拆石棉等);
    1.13    進行與上文1.1至1.12項有關的附帶或跟進工程,例如因修葺或修復工程所引致的整修工程;以及
    1.14    用於償還申請人尚欠屋宇署、房協或市建局的樓宇維修貸款餘額,及/或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所涉及之費用。

    查詢熱線:3188 1188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中電燃料費資助計劃

    今年國際燃料價格飆升,令發電燃料成本急漲,燃料調整費上升。為減輕有需

    要家庭的生活負擔,中華電力將於2023年撥款1億港元,向供電範圍內15萬個有

    需要家庭提供一次性燃料費資助。

    • 向 10 萬個透過社福機構或社區夥伴轉介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

    援)或其他政府援助/資格*的有需要家庭,包括 65 歲或以上的單老或

    雙老家庭、低收入家庭及殘疾人士,每戶提供 600 港元的一次性燃料費

    資助。

    • 向 5 萬個透過社福機構或社區夥伴轉介的劏房住戶,每戶提供 800 港元

    的一次性燃料費資助。

    • 中華電力會將燃料費資助直接存入受惠人士的電力賬戶,另會直接將資

    助存入劏房住戶的銀行賬戶。

    • 中華電力將與社福機構和社區夥伴合作,處理是次資助計劃的申請,有

    關申請詳情將於明年公布。

    *其他政府援助包括長者生活津貼、在職家庭津貼、全額學校書簿津貼、幼稚園及幼

    兒中心學費減免計劃全免學費、綜援的交通補助金、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傷殘津貼和

    「殘疾人士登記證」持有人。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租金扣稅2023懶人包 用盡每年10萬扣稅額 合租、公屋、厘印注意事項一覽
    租金扣稅2023懶人包 用盡每年10萬扣稅額 合租、公屋、厘印注意事項一覽(圖片來源:iStock)

    住宅租金扣税

    合資格人士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有資格申索扣除由他 / 她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納税人可獲扣除由其同住配偶以租客身分根據住宅處所的合資格租賃而繳付的租金。

    合資格處所

    納税人就用作其居所的住宅處所而繳付的租金,可獲扣除。住宅處所必須是沒有受任何法律或指明文書(如政府租契、佔用許可證等)禁止作住宅用途的建築物或其任何部分。如納税人有多於一個居所,有關處所必須是其主要居所。

    如所訂立的租賃是關乎租用任何住宅處所連泊車處,而租客沒有把該泊車處分租出去,則就有關扣除而言該泊車處會視為該住宅處所的一部分。

    合資格租賃

    要符合扣除資格,納税人必須就住宅處所訂立書面租賃(或分租租賃)。有關租賃必須根據《印花税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由政府或財政司司長法團作為政府的代理人按公平市值的租金租出住宅處所而訂立的租賃除外。

    可扣除款額

    一般而言,納税人在每個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最高為10萬元。

    就每份租賃而言,扣除上限會按上述最高扣除款額因應下述情況而調低:

    •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 – 根據合租租客人數按比例計算;或
    • 如根據租賃而獲給予住宅處所的獨有使用權的租期只佔某一課税年度的部分而非全部時間 – 根據該課税年度內的租期按比例計算。

    納税人就某一課税年度的可扣除款額,是就該課税年度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如納税人已婚和與其配偶同住,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是根據租賃就有關課税年度繳付的租金款額,或是該課税年度有關租賃的扣除上限,兩者以數額較小者為準。

    如納税人在某一課税年度成為已婚人士,上述計算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的原則適用於納税人在該課税年度已婚的時期。

    如就某一課税年度涉及超過一份租賃,納税人就該課税年度可扣除的款額,或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的可扣除總額,是就每份租賃根據上述原則所計算的款額的總和。

    如租賃下有多於一名租客,就有關租賃繳付的租金會被視為由各名合租租客平均繳付。

    如住宅處所有部分用作居住地方,有部分則作其他用途(例如以家居辦公室或前舖後居的方式作商業用途),根據相關租賃而繳付的租金的可扣除款額是就有關個案的情況而言屬合理的有關部分款額。

    扣除不適用的情況

    住宅租金扣除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住宅處所的法定及實益擁有人;
    • 有關租賃的業主(如有關租賃為分租租賃則其主租客)是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相聯者(例如業主是納税人的配偶、納税人或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或合夥人,或受納税人或其配偶所控制的法團);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獲其僱主或該僱主的相聯法團提供居住地方,或納税人或其配偶就居住地方應繳付或已繳付的租金,部分或全部由該僱主或相聯法團支付或退還;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是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的租客或認可佔用人;
    • 有關租賃受任何法律或政府租契禁止;
    • 納税人或其配偶就有關處所與業主簽訂了租賃購買協議;
    • 有關住宅租金款額可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的任何其他條文獲扣除;或
    • 納税人或其同住配偶在繳付有關租金的同一期間就任何其他住宅處所繳付的租金已獲得扣除。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

    已於2023年4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申請表及所需文件須於2023 年9 月 30 日 或以前經指定方式交回市建局。

    政府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撥款港幣20億元伙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消防資助計劃)。有見公眾對消防資助計劃反應良好,政府在《2019 年施政報告》中宣佈額外撥款35 億元,為消防資助計劃「加碼」至55億元,以資助舊式綜合用途樓宇業主,履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條例」)下提升大廈消防安全的要求。

    參加資格:參加消防資助計劃的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1. 樓宇屬於「條例」下的非單一業權及「條例」下的目標綜合用途(商住兩用)樓宇;
    2. 樓宇所有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187,000、 新界(除沙田、葵青及荃灣區)單位不超過港幣$143,000;及
    3. 樓宇業主或業主組織已接獲消防處及屋宇署就樓宇公用部分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指示」)及/或其相關的「符合消防安全令」,而截至2017年10月11日當日尚未獲部門發信確認已完成「條例」要求的全部消防安全改善工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即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用途
    資助只適用於為遵辦「指示」及/或其相關「符合消防安全令」而須在樓宇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項目,包括︰

    1. 提供或改善下列消防裝置及設備
      (i)    自動花灑系統;
      (ii)   消防栓及喉轆系統;
      (iii)  手控火警警報系統;
      (iv)  緊急照明;
      (v)   機械通風系統的自動中斷操作裝置;及
      (vi)  其他消防處接受的替代消防裝置及設備/措施B. 改善消防安全建造
      (i)     以耐火結構保護出口路線及樓梯;
      (ii)    改善通往街道的出口;
      (iii)   提供或更換防火門;
      (iv)   改善樓梯的闊度;
      (v)    加設樓梯;
      (vi)   改善現有升降機,使之成為消防員升降機;
      (vii)  加設消防員升降機;
      (viii) 改善外牆的耐火能力,並保護其中的開口;
      (ix)   在建築物內不同部分之間以耐火結構分隔;
      (x)    在樓梯內以耐火物料圍封非緊急設施;及
      (xi)   為地庫提供排煙口。資助可涵蓋支付上所述工程項目所需的專業服務(例如聘請顧問)以及任何附帶或跟進工程。所有工程必須符合法例要求及由合資格註冊承建商進行。

    受惠對象及資助款額
    申請人最高可獲資助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或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見下表),以較低者為準。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上限

    樓宇層數 資助上限 (港幣)
    1 – 3 層 23 萬元正
    4- 6 層 47 萬元正
    7- 12 層 79 萬元正
    13 層以上 126 萬元正

    如樓宇已聘請合資格註冊承辦商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市建局委任的獨立顧問會審核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文件(例如招標文件、工程合約和工程進度報告),以釐定資助水平,資助金額亦不會超過工程和顧問費用的六成及該類樓宇的相應資助上限(兩者以較低者為準)。

    初步設計方案之背景說明
    對於現行在商住樓宇的消防安全改善工程招標過程中採用設計和建造的做法(“現有的設計及建造作業”),不同的持分者(包括大廈業主和消防工程承辦商)都表示遇到困難及表達不滿。

    為了針對“現有的設計及建造作業”的缺點,顧問會在招標消防工程之前,與有關當局解決基本設計問題。因此,我們認為“只負責建造”的概念(即在完成消防工程設計,並獲得有關當局對設計的批准後,才招標聘任消防工程承辦商)是可取的做法。另外,除了“只負責建造”的安排,市區重建局聯同消防處/屋宇署亦一起制定了一種新方案。由業主委任的工程顧問會與消防處/屋宇署一起跟進“初步設計方案”,以便在準備採購消防工程承辦商的招標文件前,向有關當局徵詢初步意見。

    根據「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的要求,除非獲得消防資助計劃執行委員會的同意,否則顧問公司的服務必需包括於工程招標前,制定改善工程的初步設計(即“初步設計方案”)或在改善工程招標前與當局完成建議改善工程的設計和解決了設計問題(即“只負責建造”)。有關消防資助計劃內就改善工程初步設計的要求及內容,已準備好供參加消防資助計劃的申請者使用。請點擊以下標題獲取相關文件。

    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 – 改善工程初步設計要求

    其他資助 
    如樓宇亦符合參加第三輪「樓宇更新大行動2.0」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惟相關工程項目不能與第三輪消防資助計劃或其他過往或現時由不同機構或政府部門推行的資助計劃的批准工程項目重複。

    為鼓勵樓宇業主籌組法團以進行消防改善工程,若申請人的法團註冊證書於申請期限之前的12個月內簽發,而其第三輪消防資助計劃申請亦獲批《原則上批准通知書》,申請人可獲籌組法團資助港幣$3,000。

    其他支援

    如市民想知道更多關於防火措施及消防安全意識的事宜,可瀏覽消防處公眾教育網頁。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圖片來源:unsplash@sunrise_)

    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

    目的
    為回應公眾於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下日益關注欠妥渠管的情況,並因欠妥及不潔的渠管會影響住戶健康及環境衞生,財政司司長於2021 年2 月24 日《2021-2022 年度財政預算案》中宣布,政府會預留10 億元,夥拍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推行「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本計劃),為老舊、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較低的私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的業主提供技術及財政支援,協助他們為大廈渠管進行勘測、維修、糾正及/或提升工程。本計劃現正接受申請。

    目標樓宇

    本計劃適用的樓宇分為兩個類別:

    第一類別:業主或業主組織有意及有能力自行為其樓宇籌組有關公用排水系統勘測及維修工程。有關樓宇的業主或業主組織如認為其樓宇符合申請細則第1 段的「參加資格」,可按申請細則第2 段的「提交申請表及所需文件」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表,申請參加成為第一類別樓宇。

    第二類別:這些樓宇為公用排水系統有渠務修葺令或「強制驗樓通知 」,而有關業主亦未能聯合籌組相關命令或通知指定的工程,屋宇署將按風險評估挑選樓宇,行使其法定權力聘用工程顧問及政府承建商代業主進行所需的工程。

    申請細則 (只適用於第一類別樓宇)
    參加資格
    樓宇必須符合下列各項準則:

    1. 樓齡達40 年或以上的住宅(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並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的私人樓宇註一,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為準;
    2. 樓宇內所有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以2022-23年度應課差餉租值計算):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 $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 $143,000;

    3.樓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及其附屬法例進行的公用排水渠管工程仍未開展;若工程於2021年5月1日前已開展,則於2021年2月24日當日,樓齡已達40年或以上 (以樓宇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為準)及仍未獲屋宇署發函認收工程完工證明書。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如樓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如樓宇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涵蓋的工程範圍
    資助必須包括樓宇公用排水系統的修葺或糾正工程,而所有工程須符合相關法例要求,並由合資格註冊承建商進行。本計劃涵蓋範圍包括:

    1. 修葺或糾正樓宇公用排水系統
      (a) 修葺或更換破損的公用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通風管、反虹吸管及/或地下排水管; 及
      (b) 糾正錯駁的公用排水系統,例如將污水渠錯駁至雨水排放系統。
    2. 修葺或更換連接樓宇公用排水系統並位於需進行工程的公用渠管附近,而非位於個别單位內的破損分支渠管
      (a) 污水管分支、廢水管分支及/或雨水管分支;

    (b) 隔氣彎管,或加裝隔氣彎管;及
    (c) 防虹吸管分支,或加裝防虹吸管分支。

    1. 根據屋宇署於2021 年4 月至5 月期間發出的作業備考進行的樓宇公用排水系統改善工程。
    2. 資助涵蓋上文3所述工程的勘測及相關工程的費用(例如:設置棚架)。

    資助金額

    申請人最高可獲資助排水系統有關工程費用的八成,按樓宇住用單位數目設有資助上限(見下表):

    樓宇排水系統維修資助計劃-資助上限

    樓宇住用單位數目(個) 每幢樓宇的資助上限(港元)
    20 或以下 12 萬
    21-50 25 萬
    51-100 45 萬
    101-150 60 萬
    151-200 75 萬
    201 或以上 100 萬

    其他相關資助
    –     如樓宇符合「公用地方維修資助」及/ 或「樓宇更新大行動2.0」的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同時作出申請。換言之,於排水系統維修資助下獲津貼不會妨礙受惠人申請其他計劃下的津貼,但同一工程所涉開支不會獲雙重津貼。

    –     如個別自住業主仍有經濟困難並符合申請資格,他們可申請「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但他們在本計劃及「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 貼 計劃」下所獲得的資助總額不能超過其用以支付有關工程的實際支出。詳情請參閱《有需要人士維修津貼須知》

    –     為鼓勵樓宇業主籌組法團以進行樓宇維修工程,若申請大廈的法團證書簽發日期為遞交公用地方維修資助申請表前12個月內,而該申請已獲批維修資助的《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可獲籌組業主立案法團資助港幣$3,000。

    住屋資助津貼計劃 內地女要求北京二環內有3層以上的物業。
    內地女要求北京二環內有3層以上的物業。(圖片來源:unsplash@Hendrik Will)

    強制驗樓資助計劃


    目的:強制驗樓計劃」已於2012年6月30日實施,規定樓齡30年或以上的樓宇,須每10年進行一次樓宇檢驗,包括公用地方、外牆、伸出物及招牌,藉以解決香港樓宇失修的問題。為協助有需要的業主履行法例的要求,市區重建局及香港房屋協會於2012年8月推出「強制驗樓資助計劃」,以配合「強制驗樓計劃」的推行,向合資格的業主提供首次驗樓費用資助。

    自2018年7月9日起,市建局已全面負責處理有關計劃的所有新申請,包括香港房屋協會原先服務的地區,進一步擴展市建局「強制驗樓資助計劃」的服務範圍,覆蓋全港。

    參加資格

    1. 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住用樓宇(包括以公務員建屋合作社(合作社)方式持有)或綜合用途(商住用途)樓宇,但不包括樓高3層或以下的住用樓宇或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或單一業權的樓宇。樓齡及樓宇用途以佔用許可證(又稱入伙紙)的資料為準;
    2. 樓宇的住用單位的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單位不超過港幣$187,000、 新界單位不超過港幣$143,000;
    3. 必須收到屋宇署發給法團或樓宇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有關樓宇公用部分);及
    1. 必須聘任一名根據《建築物條例》下註冊的檢驗人員負責強制驗樓的訂明檢驗工作及在未展開招標聘請上述有關人士前遞交申請。

    業主組織類別及申請代表
    –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 未有成立法團(包括合作社樓宇),則必須由全體業主或合作社(如適用)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請先參閱「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申請表內附錄一《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樓宇申請須知》了解相關的申請規定和要求。

    資助款項
    資助上限會根據有關樓宇的同一份大廈公契內列明的所有住用及商用單位數目計算。若屋宇署沒有將同一份大廈公契內的所有樓宇同時納入同一期強制驗樓名單內,資助上限則根據該期已收到屋宇署所發出的「強制驗樓法定通知」的樓宇所涵蓋的單位數目計算。

    單位數目 資助上限
    20 或以下 上限 $25,000
    21 至 49 個 上限 $35,000
    50 至 200 個 上限 $60,000
    201 個或以上 上限 $100,000

    資助的用途

    – 資助只包括聘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根據法例要求及「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為樓宇公用部分作首次訂明檢驗。

    – 倘若驗樓實際費用未達資助上限,而業主同時收到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法定通知,餘額可用於資助聘任同一註冊檢驗人員或屬同一公司的註冊檢驗人員/合資格人士進行公用部分窗戶的訂明檢驗。

    不適用的資助範圍

    – 其他費用例如樓宇的詳細調查及訂明修葺工程、檢驗及修葺私人單位內的窗戶等費用。

    – 資助計劃不接納只進行檢驗有關強制驗窗計劃項目或樓宇非公用部分項目的個別申請。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強制驗樓計劃資訊,請按此瀏覽屋宇署「樓宇齊愛護」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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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