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醫生紙未必有病假!《僱傭條例》有薪病假要X日起計
撰文:Smart ED編輯部 | 圖片:unsplash、photoAC
《僱傭條例》的有薪病假
若只根據《僱傭條例》,除了懷孕僱員,其他打工仔就只得以下這種受法律保障的有薪病假﹕「不少於連續 4 天、能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已累積足夠有薪病假的情況下,獲得前12個月之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作為病假津貼。」換言之,平時打工仔的單日病假,即使有醫生紙,都並非在法律的保障範圍之內。
「連續性合約」僱員
但要領取有薪病假,首先要是受僱於「連續性合約」的僱員,即是受僱於同一僱主達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者。他們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月可累積2日的有薪病假;一年後則每月可累積4日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120日。若僱員符合領取有薪病假的條件,而僱主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支付疾病津貼予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
有薪病假分為兩類
另外,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除了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該期間辭退僱員。各位打工仔要留意,以上所提及的有薪病假分為兩類,第1類病假需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36日以外的病假撥入第2類
當然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這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日。而36日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最多可累積84日。當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甚至是該證明書之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雖然條例保障的有薪病假是4日起計,但沒理由次次都請數日病假,所以不少公司亦會彈性地處理員工的有薪病假申請。例如打工仔最常用的單日病假,亦有不少公司會提供。
俾係人情,唔俾係道理
勞工署就將這種有薪假定義為「優於《僱傭條例》規定的病假福利」。簡單來說,「俾係人情,唔俾係道理」。不過,假如公司沒有病假福利,僱員請假少於4日時,薪金方面又該如何計算?其中較常見的方法是扣日薪,而這個做法實際上並不違法。
根據《僱傭條例》,僱主能在僱員缺席的情況下扣除工資,但只限於僱員實際缺席的時間之工資。至於有公司以其他假期,如年假、補假等方式抵銷病假,在《僱傭條例》中則未有相關條文的規定。最後,每個僱員的情況均不同,如果各位打工仔遇上問題的話,建議大家還是尋求勞工處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