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首次確認「打工仔」回覆工作訊息為加班 老闆需賠償3萬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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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後覆工作message絕不是「老奉」!內媒報道,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到一宗利用微信等社交程式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法院將員工下班後仍要覆客戶及同事訊息認定為「加班」,公司最終被判賠3萬元人民幣加班費。
案件中,員工李某控告公司未有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費,其主張的加班內容是在下班後,在微信或釘釘等程式與客戶或同事進行溝通交流付出的勞動,並提供值班表、聊天記錄等證據。但公司卻認為,這不屬於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體工作已經超出了簡單溝通的範疇,該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點,有別於臨時性、偶發性的一般溝通,體現了僱主管理用工的特點,應認定構成加班,故判決公司須向李某支付加班費3萬元人民幣。
該案判決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原則和「佔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順應了數位時代勞動形態的變化趨勢,切實保護了勞動者的「離線休息權」 ,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候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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