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拒付加班費 員工告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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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男子小姚(化名)在某公司擔任營運總監,他全身心投入工作,經常需要下班後開會和週末出差培訓,犧牲了大量休息時間。然而,兩個月後他被公司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解僱。雖然公司付了解僱賠償,但不認為開會、出差、培訓屬於加班,因此拒絕支付加班費。小姚將此事告至法庭,並獲得裁定認為這些行為應當算作加班。
員工訴諸法律解決爭議
小姚於2021年加入該公司,他在法庭上表示,他多次在週末被派出差、參加培訓,並在工作日下午五點半後接到工作會議通知,不能請假也不能調休。他的領導甚至會在周五晚上通知他,要求他在週日晚前完成工作任務,這無疑佔用了他的週末休息時間。該公司以員工手冊規定的制度為由,認為小姚的加班需要領導審批,而且培訓是自願參加的,因此不能視為加班。
法院支持員工訴求
上海松江法院泗涇法庭張水紅法官認為,小姚能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和釘釘打卡等證據,證明開會和培訓都是由公司組織安排的,並且確實佔用了員工的休息時間,因此應該計算為加班工資。法官指出,只要員工能提出證據證明加班屬實,即使沒有審批也有權主張加班費。最終,法院支持小姚申索的平日延遲收工及休息日加班的工資1.2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