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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於海外公司的僱員 需留意香港稅務責任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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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3課稅年度的稅款繳交大多在2024年1月到期,為免逾期受罰及被追討欠稅引致不便,納稅人需留意稅單上的繳稅日期並及時繳納稅款。其中,在香港有業務活動但受僱於海外公司的僱員,尤其需要留意香港薪俸稅的稅務責任。

近日一個關於薪俸稅評稅糾紛的個案,挑戰了原有經典稅務案例裁決的指引,而裁決結果則提示,納稅人需釐清稅務責任與明確應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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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片來源:經一編輯部)

僱傭關係地點影響評稅

近期納稅人Randeep S Grewal控訴稅務局局長一案,引起業界關注。
該納稅人擔任註冊於開曼群島,並在倫敦上市的A公司的執行董事,則認為其僱傭關係不在香港,因此其工作所得的入息在計算香港薪俸稅時,應按在港天數分攤。
稅務局最初接受納稅人計算其香港薪俸稅的該方式,但在進一步審查後拒絕,並向納稅人發出了補加評稅及修訂評稅。
隨之,納稅人向稅務上訴委員會上訴但遭駁回,而後再就稅務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CFI)提出上訴。最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了納稅人的上訴。
該裁決結果凸顯了認定僱傭關係地點,對於香港薪俸稅評稅的重要性。

香港稅務局以納稅人在港天數為參考之餘,會根據個人收入的來源及性質,判定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稅及需繳稅額。
稅務上訴委員會同意稅務局的看法,即認為A公司在香港進行中央管理和控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基於下述主要理由,駁回納稅人的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同意稅務上訴委員會的觀點,沒有誤解《稅務條例》第8(1)條,並正確應用了法律測試,此前有過往類似經典案例裁決提供指引。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同A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所在地為香港,主要理據包括:A公司將香港作為其主要業務地點;A公司的兩個主要業務領域,即為其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務和融資服務,部分在香港進行;A公司至少放置部分重要資産(即香港稅收居民納稅人)於香港。

近期個案為確定公司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時,應考慮的因素提供指引。
這些因素,可能影響受僱於海外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但在香港執行日常職務的納稅人的香港薪俸稅稅務責任。
受僱於海外公司的員工,若在香港工作,通常需要考慮的是薪俸稅。
因此,僱員對稅務責任或應繳稅款存在疑慮時,應諮詢專業的稅務顧問或會計師,以保正確理解並遵守香港的稅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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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馮南山圖片來源: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