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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提供住處給僱員的計稅方式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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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季已至,在稅務規劃中,房屋福利是一個重要考量因素。根據稅務局規定,這類福利會被視為員工收入的一部分,需要以特別公式將一定比例「租值」計入應評稅收入。但是,如果安排不妥,稅局有機會將房屋福利總額視為額外薪金收入,需全額繳納薪俸稅。

住處的「租值」計算方式取決於該居所的類別,計算公式一般為全部相關薪金收入減去支出及開支(不包括個人進修開支),然後根據居所類別按百分比計算租值。

住處類別與租值計算

其中,住處的居所屬於住宅單位或服務式住宅的,租值為對應收入的10%,而居所類型為酒店、旅舍或公寓的,則兩間房的租值為8%,單間房的租值為4%。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毋須支付僱主所提供居所得到租金,則應稅入息會將該部分租值直接計入總數。

倘若員工需支付該居所的租金,則報稅入息中的租值,可減去員工支付的該部分租金,一定程度上減輕稅務負擔。例如,納稅人A的年薪為60萬元,僱主為其提供一個住宅單位居住,而納稅人A毋須支付租金,在該課稅年度內,納稅人A申請了扣減專業學會會員年費2,000元,扣減後的餘額59.8萬元乘以10%,得出該居所「租值」為59,800元。與此同時,該納稅人A的僱員強積金供款為18,000元;個人進修開支27,500元。

上述例子中,用該納稅人A的總入息;加上居所「租值」,減去支出及開支(專業學會會員年費),再減去僱員強積金供款、個人進修開支後,得出納稅人A的應評稅入息為612,300元。

假如納稅人A需每月從月薪內扣除3,000元租金付給僱主,則該居所「租值」在原計算基礎上可以減去12個月的總租金36,000元,即居所租值為23,800元。

扣除了可扣稅項目,應予評稅的入息則是57.63萬元,相較未做任何扣減申報,可減少23,700元的應稅入息。以上案例適用於僱主提供住處給僱員的應評稅入息計算,作為報稅時的參考。

僱主償還租金的稅務處理

如果僱主直接支付或償還員工墊付的租金,並且有適當的監管程序,稅局將接受該情況並將居所的「租值」計入應稅入息。如果沒有適當的監管,該金額將被視為現金津貼,全數計入應稅入息。

適當的監管程序包括:有明確制度;在僱傭合約內清楚列明僱員房屋福利的形式和發還款項的限額;僱主定時查證租約及租單收據,核對僱員是否曾依約支付租金,並保留所有有關文件作紀錄等。

雖然僱員在提交報稅表時無需提供租約、收據等證明文件,但必須保留這些文件,以備日後查驗。由於不同個案的計稅方式存在差異性及複雜性,納稅人在報稅時可查閱稅務局資料,或諮詢專業稅務籌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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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馮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