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危疾等保單已購入10幾年 移民應該要全部賣晒?
Peter有以下問題:人壽、危疾等保單已購入十多年並已累積一定的現金價值,應否在移民前取消以減低稅項支出,並在當地再購買?股票、投資相連保險是否都應賣掉,日後應安排什麼項目為資本增值?
筆者相信身故賠償因為移民所衍生的問題不大,因為無論是在那地,不幸身故的話,總也有政府部門簽署的死亡證,憑這死亡證來索償的問題不大,但Peter 需要通知保險公司關於移民決定,因為居住地是保險條款的重要一環,看看條款丶保費率有什麼更改。
至於危疾賠償,相信問題也不大,較普遍要求是經兩位合資格醫生簽署確實,Peter 除了要通知保險公司新居住地之外,也可了解一下當地醫生是否合乎保險公司要求,以策萬全。
既然保單生效已十多年,已累積一定的現金價值在內,是否先取消然後在當地再買更化算(擔心日後提款或提取身故/危疾或需付入息稅)?
在這個層面,筆者希望Peter 慎重考慮,原因有三:
相比30歲時的保費率,現時的保費率肯定會增加,就算取回現金價值,也未必能補償日後需多付的保費;十年前Peter仍是單身,現時已構建了家庭,家庭財政責任應增加了,而這十年的通脹也不少,就算不移民,也應考慮增加保險保額,而並不是取消舊保單;現時身體狀況和十年前的分別大嗎?這十年間的病歷對新保險的審批或會起關鍵作用。
什麼情況需繳付稅項?這是一個大課題,需要多點筆墨討論,而以下是根據現時英國稅制(主要是入息稅、資產增值稅及遺產稅)的公開資料來討論,英國政府有絕對權行更改及演繹相關條款(資產增值稅的寬免額在剛開始的稅務年度減了50%),所以這裏所談的僅作參考,也建議Peter 應諮詢當地的稅務顧問。
就以遺產稅來說,若保單(不論是人壽或是危疾保險)是已設定受益人,身故賠償便無需繳付遺產稅,但若受益人比受保人先行一步的話,那便變成遺產,或需繳付遺產稅,所以作為恆常保單管理的動作,Peter應定期檢視受益人的安排;危疾索償又如何呢?索償人仍在生,所以遺產稅不適用,而若根據保險條款的索償,亦不會引致入息稅的;
但如果從人壽或危疾保險中提款(不論是期滿還是中途部分提款),Peter 需留意或引致入息稅 – 稅項計算方法甚為複雜,但主要決定因素是當年投放的成本 / 資金(收益部分是需要繳稅),而投保的時間也有決定性(繳稅按移民時間分攤)。
筆者認為Peter 應界定那一些是資產 /保險保障類(例如人壽或危疾保險)或是儲蓄類,因儲蓄類牽涉稅務上的考慮比較大,而投資相連保險應被歸類為儲蓄類項目。人壽或危疾保障應考慮是否足夠,在不測時可提供一定的保障給家人,就算真的要納稅,稅後收益少了也總好過什麼也沒有!
因篇幅所限,下期再談投資及儲蓄類項目的稅務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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