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壽險賠償兩大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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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記得上週看到新聞,復興航空一班從臺北飛往金門的GE235客機意外墜毀,撞橋掉入基隆河中,電視、報紙、網絡上的各種事故畫面在腦海中揮之不去。想起過去一年發生如此多空難,也不禁悲痛莫名,期望死者得到安息,傷者早日康復,失蹤者早日尋回,有關家庭可盡快回復正常生活。

在事故發生後幾天,與友人相聚閑談,他見到我上一篇在本欄撰寫的《你買錯人壽保險嗎?》,對壽險產生興趣,並針對此次空難的保險賠償提出了一些獨特的疑問,我希望能通過今次專欄進行解答。

他提出了兩個問題:
一. 假如空難失蹤者是香港人,曾購買人壽保險,保險公司是否會理賠?
二. 假設夫婦二人在同一事故中不幸遇難,但在生前曾相互為對方購買人壽保險,並填寫對方為唯一受益人,那麼保險公司會如何處理賠償?

在回答在這兩問題前要注意不同國家及地區有不同法例,而不同保險公司、甚至不同保單,也有不同條文,而受保人生前如何作其遺產規劃也會影響結果,故不能一概而論。

失蹤七年後可申請假設死亡證

答案一:在香港,如果受益人有相關的法律權益,例如是受保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等,該受益人可在被保人至少失蹤7年之後向高等法院申請頒布受保人的假設死亡證(Presumption of Death Certificate),聲明受保人在法律上已經被視為死亡。一旦法庭發出該證明,受益人即可根據該份文件向保險公司索取死亡賠償。但根據實際情況,法院亦有可能提前或者延遲發此份證明。

其實在空難、地震等天災中,如果受保人的屍首暫時無法找到,法庭會根據登機名單等相關資料,宣布失蹤人士在法律上死亡,但如果受保人因一些不明原因,而出現人間蒸發、意外失蹤等情況,對於受保人是否已經死亡,不同國家則有不同的判定標準。

宜填第二受益人

答案二:對於夫婦互相填寫對方為受益人的情況,而且兩個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中同時死亡,所有賠償金則會列入事故中較後死去人士的遺產(若能證明較後死亡),按照遺囑或者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例如丈夫年齡大於妻子,則會假設丈夫早於妻子死亡,將雙方的人壽賠償金納入妻子的遺產作進一步處理,最後很有可能所有金額也撥歸妻子外家所有。

但這些情況最終往往訴諸法庭處理,最後悲上加慘,親家變寃家。因此,投保人為避免發生此情形,最好在遺囑內訂明各種可能情況處理,另可於投保時填寫一名以上的受益人或設立第二受益人,定期檢視受益人的狀況,並根據實際情況更改受益人,那便可以安枕無憂地把遺產交給所愛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