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假誓早提MPF會被重罰 兩種情況 合法提早取強積金
撰文:李振豪|圖片:新傳媒資料庫
根據法例規定,強積金供款人年滿65歲時,便可選擇以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
而提早退休者,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在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後,可以選擇提早一筆過或分期的方式提取累算權益。
至於未到退休年齡的供款人,也可以以特定的原因提出並作宣誓,以提早提取強積金,最常見的原因是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且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以此為原因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必須提供令受託人信納的、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
發假誓屬嚴重罪行
但若通過仲介公司有報酬地辦理永久離開香港的申請及證據,便會觸犯發假誓罪名。
在香港,宣誓是指在民政事務總署的監誓員、公證人或太平紳士面前作出所需的法定聲明,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這份文件具法律效力。
發假誓是嚴重罪行,而為了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而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兩年。
再者,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紀錄,若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日後可被隨時檢控。
傷殘絕症可作申請理由
其實除了提早退休及永久離開香港,如果不幸遇到意外,令身體傷殘,只要獲註冊醫生發出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證明書,供款人亦可提早提取強積金。
另外,如不幸罹患末期疾病,亦可經註冊醫生提供證明書,證實患有令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任何疾病,便可提早提取強積金。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強積金戶口結餘太少,不超過5,000元的話,亦可提出申請提取。
如果供款人符合以上其中一個情況,並希望提早提取強積金,可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請。
在一般情況下,受託人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必須在3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累算權益。而正式的強積金仲介人代為辦理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是不會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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