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辯方:案中一切行為於當時仍然合法

港區國安法|辯方:案中一切行為於當時仍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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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名組織及參與去年民主派初選的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中午12時續審。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確認戴耀廷需出席另一宗案件上訴,徐子見、楊雪盈、梁國雄、譚凱邦及林景楠先後送院治理,今日缺席聆訊。

代表袁嘉蔚、吳敏兒及劉頴匡的大律師黃瑞紅呈上3人保釋誓章,引述《港區國安法》第4、5條,並引用終審法院黎智英案判詞,指詮釋《港區國安法》需視乎其背景脈絡和目的,判詞亦強調需保障人權和自由,更指《港區國安法》下不代表不保釋,反而是期望可以有保釋,需視乎保釋條件等。
黃瑞紅指,指控中事情主要紀錄至去年7月31日,即《港區國安法》生效後1個月,當時根本沒有人知道案中行為可能違法,指控不可能具充份證據構成控罪,涉案行為不涉暴力或違反誠信。她指,《港區國安法》獲人大通過之前根本沒有香港人知悉其內容為何,案中一切行為於當時仍然合法,被告不會明確知道案中行為違法,並指《港區國安法》尚且需上訴至終審法院釐清詮釋爭議,一般人更難在1個月內了解相關內容。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