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攞足4000元?扣稅點計?差餉點減? 關愛共享計劃62條難題解答
撰文:浩德 | 圖片:新傳媒資料室、unsplash|資料來源:關愛共享計劃網站
關愛共享計劃62條常見問題
以下將為大家列出有關「關愛共享計劃」的第62個常見問題,當中包括打工仔如夫妻合併評稅點計?有物業的話,差餉又點減?
申請資格
1.關愛共享計劃的申請資格是什麼?
於2018年12月31日,申請人須符合以下資格:
(a)年滿18歲;
(b)持香港身份證(包括新來港人士,但不包括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也不包括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
(c)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暫時離開香港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香港居住的人士,例如出差、留學、求醫,但不包括移居海外人士);
(d)沒有受惠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
申請人如無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
(a)並且在香港沒有物業,可申領4,000元;
(b)在香港只擁有一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而2018-19全年的差餉寬減額少於4,000元,可申領差額。
申請人如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
(a)並且在香港沒有物業,而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稅款寬減額少於4,000元,可申領差額;
(b)在香港只擁有一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而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稅款寬減額及2018-19全年的差餉寬減總額少於4,000元,可申領差額。
2.計劃以何日期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計劃的合資格日期為2018年12月31日,在該日期符合申請資格者(見答1),均可提出申請。
3.如市民在2018年12月31日已年滿18歲,但未換領成人身份證,是否符合資格?
只要在合資格日期(即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年滿18歲,如他們符合本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均可提出申請。
居港要求
4.「通常居住在香港」的定義是甚麼?
申請人需持有香港身份證,並通常居住在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人士包括暫時離開香港(例如出差、留學、求醫)而在合理預期情況下會返回的人士,不包括移居海外的人士。
「通常居住在香港」並不以居住時間長短界定。
5.持有香港身份證的非永久性居民,例如新來港人士和非本地學生,以及透過工作假期計劃來港工作人士,是否符合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要求?
「通常居住在香港」的人士包括新來港人士。如他們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至於來港工作、求學、接受培訓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及其受養人,以及以訪客身份來港的人士,包括透過工作假期計劃來港工作人士,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6.來港就讀大學後申請留港發展的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有關人士如果於2018年12月31日符合計劃的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7.到內地養老的長者是否符合資格?受惠於廣東計劃或福建計劃的人士是否符合資格?
有關人士並非通常居住在香港,不符合申請資格。
受惠於廣東計劃或福建計劃的長者,已獲社會福利署發放款項以補足4,000元的差額,故此本計劃並不涵蓋這些人士。
8.剛到港或正在申領香港身份證的新來港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新來港人士於2018年12月31日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如他們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如他們當天只持有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並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也可提出申請。
然而,若他們在提出申請後30天內未能提供香港身份證的副本,有關申請將不會獲批,除非他們能提供合理的解釋。
9.移居海外者以何日為界限?
於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經移居海外的香港居民,並不符合資格提出申請。就具體個案而言,職津處會根據個別情況作出整體考慮。
工作情況
10.自僱人士無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是否符合資格?
無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薪俸稅的人士,無論自僱或受僱,若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均可提出申請。
11.若自行開設有限公司,該公司已受惠於利得稅稅款寬減,或無須繳交利得稅,是否符合資格?
有關人士若無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薪俸稅,或該年度薪俸稅稅款寬減額少於4,000元,同時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12.若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評稅(包括由已婚人士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資格?
有關人士若以個人入息課稅繳稅,以及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13.當夫婦的收入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薪俸稅時,如何計算在本計劃下薪俸稅稅款寬減額的差額?
本計劃以個人名義申請,因此夫婦必須分別提出申請。如夫婦的收入以合併評稅方式計算薪俸稅,而只有其中一方須繳交薪俸稅,並享有薪俸稅稅款寬減額。
在這情況下,無須繳交薪俸稅的一方若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另一方的稅款寬減額如少於4,000元,並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亦可提出申請,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4,000元扣除稅款寬減額後的餘額。實際獲發放款額則視乎每個個案是否須要再扣除差餉寬減額。
14.若在外地工作而並無在港繳交薪俸稅,是否符合資格?
若有關人士通常居住在香港,而在香港無須繳交薪俸稅,並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15.申請人如無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或須繳交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並享有稅款寬減額,是否需要提供證明文件?
有關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上表明同意按香港法例第112章《稅務條例》授權職津處作為申請人的「獲授權代表」,向稅務局要求提供其2017/18課稅年度的薪俸稅稅款寬減額資料(如有的話)。
職津處會按稅務局所提供的資料決定有關申請人在計劃下可獲發放的款額。按既定程序,職津處會就此項資料核對程序向私隱專員取得同意。
物業情況
16.個人名下沒有物業,但透過私人公司持有物業,是否當作擁有物業?是否需要計算差餉寬減差額?
申請人如透過有限公司持有在香港的物業亦會被視為擁有物業。如該物業是申請人的唯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而申請人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4,000元扣除差餉寬減額後的餘額。
17.個人名下沒有物業,但透過私人公司持有物業作自住用途,不過,私人公司不屬於個人全資擁有,是否當作擁有物業?
申請人如透過私人公司(即使不是全資擁有該公司)持有物業亦會被視為擁有物業。
如該物業是申請人的唯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而申請人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他可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4,000元,但須扣減他已獲得的差餉寬減額(一般按比例攤分)及薪俸稅稅款寬減額(如有的話)。
18.如符合其他申請資格及剛剛賣出物業,能否獲發4,000元?
計劃在審核申請人是否持有物業時,會按申請人在2018年12月31日當天是否持有物業作為事實依據。如當天物業交易仍在進行而尚未完成,有關物業會視為由賣方所擁有。
19.物業由二人聯名共同擁有,但只由其中一人負責繳交差餉,如何計算差餉寬減的差額?
本計劃以個人名義申請,因此,聯名共同擁有物業的人士(例如夫婦)必須分別提出申請。
如符合計劃的資格(見答1),他們各自可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4,000元,但須扣減他們各自申報已獲得的差餉寬減(一般按比例攤分)及薪俸稅 稅款寬減額(如有的話)。
20.差餉通知書並無資料以核實業主身分,職津處如何確認業主和申請人為同一人?
有關申請人必須申報沒有在香港持有任何物業,或只擁有一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
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任何資料以騙取款項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申請人喪失領取款項的資格外,亦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被判處監禁最高14年。
申請人須就其擁有物業並作自住用途作出聲明,並須在申請表格上表明同意授權職津處
(a)向土地註冊處核實其擁有物業的資料,以及
(b)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核對有關物業2018-19全年差餉寬減額的資料。
21.如申請人一直就其自住物業繳交差餉,惟有關的差餉單所顯示的差餉繳納人名稱並非申請人本人,申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請?
職津處會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審批申請。申請人須就其擁有物業並作自住用途作出聲明,並須在申請表格上表明同意授權職津處
(a)向土地註冊處核實其擁有物業的資料,以及
(b)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核實有關物業2018-19全年差餉寬減額的資料。
22.如申請人只佔自住物業的部分業權,申請人能否提出申請?
本計劃以個人名義申請,因此,如申請人只佔自住物業的部分業權,他與其他擁有物業業權人士必須分別提出申請。
如符合計劃的資格(見答1),他們各自可獲發放的最高款額為4,000元,但須扣減他們各自申報已獲得的差餉寬減額(一般按比例攤分)及薪俸稅稅款寬減額(如有的話)。
23.如申請人只擁有某物業的部分業權,而該物業作出租用途,申請人能否提出申請?
有關人士如在香港只擁有一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且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如物業為出租物業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24.如申請人擁有一所物業作自住用途,惟在地契上與物業相連的車位部份作出租用途,他是否仍符合資格?
一般而言,在本計劃下,在同一地契內所包含的物業必須作自住用途才符合申請資格。
如部分物業作出租用途,該物業便不當作為自住物業,有關業主因此並不符合申請資格。然而,就具體個案而言,職津處會根據個別情況作出整體考慮。
25.如申請人有一所住宅物業連車位作自用用途,申請人會否被視作擁有多於一項物業而不符合資格?
如有關人士擁有的物業與車位屬於同一註冊物業,而該物業及車位均作自用用途,且符合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如物業與車位為兩個分開註冊的物業,有關人士會因擁有多於一項物業而不符合申請資格。
26.現時居住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出租公屋的申請人,會否因獲得退還出租公屋的差餉而需扣減相關申領差額?
不會,因為扣減差餉的安排只適用於在香港只擁有一所物業並作自住用途的申請人,而公屋租戶並非業主。
但如有關申請人在港擁有其他物業,便不符合申請資格。
申請手續
27.關愛共享計劃的申請期為何?
本計劃於2019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接受申請。逾期遞交的申請一般將不獲受理。
28.申請人可在哪裡取得申請表格?
申請人可於2019年1月21日起在本計劃網頁(css.gov.hk)下載申請表格,市民亦可在下列地點索取申請表格:
(a)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職津處
(b)在職家庭及學生資助事務處轄下的學生資助處
(c)民政事務總署各區民政諮詢中心
29.合資格的市民如何提出申請?
符合資格的申請人須參閱《關愛共享計劃申請須知》、填寫「申請表格」(CSS001A(1/2019)),並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a)香港身份證副本;
(b)在提交申請日期前3個月內發出/生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副本,例如水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電費單、煤氣費單、銀行月結單、信用卡帳單或電話費帳單等;
(c)顯示申請人為帳戶持有人及列有帳戶號碼的銀行存摺首頁、提款卡或銀行月結單等的副本。申請人必須是該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帳戶持有人姓名須與申請人姓名相同。如申請人未有以其本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帳戶,則無須提交有關帳戶證明,申請人須親身前往職津處領取現金支票,詳情請參閱(見答42)。
每名合資格市民只可就計劃提出申請一次。
30.有否其他證件可代替提供香港身份證副本?
申請人可選擇親臨職津處,提供其香港身份證正本供職津處職員核實有關資料,以代替提交香港身份證副本。
此外,申請人如在2018年12月31 日或之前於人事登記處辦理申請身份證手續,並持有申請香港身份證收據,亦可夾附該收據副本就本計劃提出申請。
然而,若他們在提出申請後30天內未能提供香港身份證的副本,有關申請將不會獲批,除非他們能提供合理的解釋。
31.甚麼是《豁免登記證明書》?獲簽發《豁免登記證明書》的市民是否符合計劃資格?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凡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士,如獲登記主任信納,若遵照條例要求他們親身前往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會損害他們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
持有《豁免登記證明書》的市民,如他們符合本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均可提出申請。
32.申請人可以用哪類銀行帳戶收取「關愛共享計劃」的款額?
根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凡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士,如獲登記主任信納,若遵照條例要求他們親身前往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會損害他們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
持有《豁免登記證明書》的市民,如他們符合本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均可提出申請。
33.申請人可以用哪類銀行帳戶收取「關愛共享計劃」的款額?
用以收取款額的本地銀行帳戶,必須是申請人以個人名義開設的本地銀行港元帳戶,包括港元儲蓄及往來帳戶,但不包括信用卡帳戶。
為免爭議,申請人必須是該銀行帳戶的唯一持有人,而不能以聯名帳戶申請及收取款額。
34.如市民在公布計劃詳情及接受申請期間不在港,他們應如何提出申請?
如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公布計劃詳情及接受申請期間不在港,可透過職津處網頁了解計劃內容及下載申請表格,又或透過家人、朋友或志願團體向職津處索取計劃詳情及申請表格。
填妥的申請表格可郵寄至職津處。申請人無須親自到職津處辦理手續。
35.職津處如何核實申請人的申請資格?
職津處主要透過把申請人的個人資料與有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當中包括但不限於社會福利署、入境事務處、土地註冊處、稅務局及差餉物業估價署)的資料庫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處理申請及確定申請資格。
職津處在有需要時會聯絡申請人,以核實或澄清有關此申請的任何資料,及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及文件。
如申請人並未能在指定限期前提供所需的補充資料及文件,職津處有權停止處理或拒絕相關申請。
36.如何確保沒有市民虛報資料?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表格內作出聲明,確認其在申請表格內填報的資料及就此申請所作的任何陳述和提交的證明文件均屬真實、完整和準確。
故意作出虛假陳述、虛報或隱瞞任何資料以騙取款額屬刑事罪行,除可導致申請人喪失領取款額的資格外,亦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被判處監禁最高14年。
職津處會向有關政府決策局/部門/機構透露及查核有關申請人的個人資料,於有需要時亦會聯絡申請人,以核實或澄清有關該申請的任何資料。
職津處或會覆檢部分成功的申請,以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是否完整真確。在查證時,職津處職員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澄清申請資料或提供進一步資料。
37.如職津處收到同一申請人超過一份申請表格,會如何處理?
職津處會通知有關申請人其重複遞交的表格將不獲處理。
38.職津處會否安排非政府機構協助填寫申請表格?
職津處沒有作出安排。
39.政府於2018年3月23日宣布推出關愛共享計劃。為何計劃於2019年2月1日才可接受申請?
職津處為推行關愛共享計劃,須開發計劃的資訊科技系統,用以進行資料輸入、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資料核對、發放款額、通知申請人結果、監察工作進度及整理統計報告等。
職津處同時需安排宣傳、設立新辦事處、招聘和培訓員工等。鑑於這些籌備工作需時,我們於2019年2月1日才可接受申請。
申請結果
40.申請人會否收到申請結果通知?
職津處在完成處理申請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申請結果通知書」。如申請不成功或獲發放的款額少於4,000元,「申請結果通知書」會列出理由。
41.本計劃有否設上訴機制?
如申請人不滿申請結果,並能提供充分理據,可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後的4星期內,以書面提出上訴申請。
如上訴結果顯示申請人應得的款額較已領取的款額為高,職津處會將調整後的差額發放給申請人。
但若在職津處處理上訴期間,或在其他情況下,發現申請人已領取的款額多於合資格領取的款額,申請人則須把多收取的款額悉數歸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發放款額
42.如申請成功,申請人將如何獲發款額?申請人是否必須已開立銀行帳戶?如果申請人未有以其本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帳戶,職津處會否另有安排?
如申請成功,款額一般會在「申請結果通知書」發出後7日內存入申請人在申請表格陳述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本地銀行帳戶。
職津處不會在發放款額後再作通知,申請人應確保填報的銀行名稱及帳戶號碼正確無誤。
如申請人未有以其本人名義開立本地銀行帳戶,須親身前往職津處領取現金支票,職津處會聯絡申請人另作安排。申請人可持現金支票到指定銀行兌換現金。
43.申請人如在領取現金支票後遺失支票,可否申請補領?手續為何?
申請人如遺失現金支票,必須到警署報失,並以書面向職津處申請補發支票,並列明原因。
職津處會確認有關支票是否已被兌現。如支票未被兌現,職津處在與銀行確認報失的支票已被註銷後會安排補發支票,並聯絡申請人到職津處親身領取補發的支票。如支票已付現,職津處將不會安排補發。
44.現金支票的有效期為何?
現金支票的有效期為180天。
45.如申請人未能在現金支票有效期內到指定銀行兌換現金,可否在支票有效期過後申請補領?
如申請人於支票簽發日期後 180 天仍未兌現支票,支票便會失效,職津處一般不會重發已失效的支票。如有特殊理由,申請人必須以書面向職津處申請補發支票,並列明理由,及退回已過期的支票。
46.申請人可否以海外或內地銀行帳戶作領取款額之用?
不可以。申請人必須以本地銀行帳戶收取款額。有關帳戶須是以申請人本人名義開設的本地銀行港元帳戶,包括港元儲蓄及往來帳戶,
但不包括聯名帳戶、定期存款帳戶、信用卡帳戶或外幣帳戶等。
47.職津處於何時才會核准首批申請?
職津處預計在2019年4月核准首批申請。
為有特殊需要人士作出的安排
為有特殊需要人士作出的安排
48.職津處會否為因精神健康狀況而無法提交申請的人士作出特別安排?
合資格人士(見答1)如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精神健康不宜作出申請,可獲得特別處理。
不過,如申請人已受惠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的額外兩個月款項,則不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如這些人士於2018年12月31日屬於以下類別 –
(a)《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並由合法監護人監護;
(b)在綜援計劃和公共福利金計劃下透過受委人制度領取款項的人士,其合法監護人或受委人可代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領取款額,提出申請時須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當職津處核實有關申請後,會通過本地帳戶發放款額。
至於不屬於以上兩個類別的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可因應具體情況和需要,由其親屬以受託人身份代其申請及領取款額。為保障個人私隱及防止濫用或詐騙行為,受託人須親臨職津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
(a)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b)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c)證明受託人與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關係的文件正本及副本;
(d)證明文件以確定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身體狀況,例如由本地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正本及副本。
監護人、受委人或受託人必須承諾會令該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受惠於有關款額,並承諾就其他人士提出的申索對政府作出彌償。
有關人士可在本計劃網頁(css.gov.hk)下載「申請表格(只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精神健康不宜的申請人)」(CSS002A(1/2019) +),或致電本計劃二十四小時熱線3897 1088就索取有關表格與職津處聯絡。
49.職津處會否為因行動不便而需授權他人(下稱受託人)代為領取款額的人士作出特別安排?
就行動不便的人士而言,如行動不便的合資格人士(見答1)已開立個人本地銀行帳戶,可與其他合資格人士一樣,通過郵寄提出申請及領取款額。當職津處核實有關申請後,便會通過銀行帳戶將款額發放。
如這些人士沒有本地銀行帳戶,亦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領取支票及兌現支票,可授權受託人代為領取款額。
為保障個人私隱及防止濫用或詐騙行為,受託人須親臨職津處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文件—
(a)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正本及副本;
(b)受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c)以確定申請人為行動不便人士的身體狀況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例如由本地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
(d)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日期前3個月內發出/生效的住址證明文件副本,例如水費單、徵收差餉通知書、電費單、煤氣費單、銀行月結單、信用卡帳單或電話費帳單等;
(e)受託人的帳戶號碼資料。
行動不便人士須在第三者見證下在申請表格上簽署。
受託人必須承諾會令該行動不便人士受惠於有關款額,並承諾就其他人士提出的申索對政府作出彌償。
有關人士可在本計劃網頁(css.gov.hk)下載「申請表格(只適用於行動不便而需由受託人代為領取款額的申請人)」(CSS003A(1/2019) +),或致電本計劃二十四小時熱線3897 1088就申領詳情及索取有關表格與職津處聯絡。
50.在2018年12月31 日或之後去世而並未提交申請的人士,其家人可否代其提出申請?
如合資格人士(見答1)在提出申請前去世,將不會獲發款額。
51.如合資格人士在提出申請後去世,其家人可否受惠?
如申請人於生前已完成關愛共享計劃申請手續,並獲核實符合申請資格,便可於計劃下獲發款額,已去世申請人在計劃下可獲發放的款額屬於申請人的遺產。
獲法院授權管理已去世申請人遺產的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或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發出的確認通知書指明的人士(代表人),可代已去世申請人領取款額。代表人須在取得授權管理已去世申請人遺產的有關文件後三十天內完成代領程序。
代表人士可在本計劃網頁(css.gov.hk)下載「申請表格(只適用於代已去世申請人領取款額的代表人)」﹙CSS004A(1/2019) +﹚,或致電本計劃二十四小時熱線3897 1088就申領詳情及索取有關表格與職津處聯絡。
與其他政府津貼資助/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其他措施的關係
52.非公屋、非綜援的低收入住戶(俗稱「N無人士」)能否繼續向關愛基金申請,同時申領4,000元?
關愛基金「非公屋、非綜援的低收入住戶一次過生活津貼」項目已經完結。如有關人士符合本計劃的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53.領取綜援家庭中年滿18歲的成員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如何計算差額?
受惠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就綜援、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發放額外兩個月款項的人士,不符合申請資格。領取綜援家庭中年滿18歲的成員如已受惠於額外款項,便不符合資格申請。
此外,如果有關人士獲發的兩個月額外款項不足4,000元(包括領取高齡津貼及普通傷殘津貼的人士,以及部分綜援受助人),社會福利署已發放差額款項以補足4,000元。
54.領取在職家庭津貼(職津)(2018年4月1日前稱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的人士(包括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是否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領取職津的人士(包括申請人及其住戶成員)如符合本計劃的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55.領取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交津)的人士是否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領取交津的人士如符合本計劃的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56.夫婦其中一人領取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另外一人是否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受惠於2018-19年度《財政預算案》就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發放額外兩個月款項的人士,不符合申請本計劃的資格。
沒有受惠於社會保障額外兩個月款項的人士,如符合本計劃的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57.領取書簿津貼的學生是否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年滿18歲的學生,若符合本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在學校書簿津貼計劃下領取書簿津貼,並不會影響其申請資格。
58.有經濟需要的學生,若正就讀大學,獲政府提供學生資助,可否同時申請本計劃?
年滿18歲的學生,若符合本計劃的其他資格(見答1),領取政府提供的學生資助並不會影響其申請資格。
59.在財政預算案得到立法會通過(即2018年5月10日)後才符合資格申領綜援、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金額的人士會否獲發放兩個月額外款項?若否,他們是否可在本計劃下提出申請?
獲發放兩個月額外社會保障款項的人士不符合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在財政預算案獲通過當天(即2018年5月10日)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長者生活津貼、高齡津貼或傷殘津貼的人士將不能受惠於兩個月額外款項。該些人士如符合本計劃的資格(見答1),可提出申請。
其他
60.已破產人士可否申請?
已破產人士如符合計劃資格(見答1),可就本計劃提出申請。
61.破產人於破產期內根據本計劃獲得有關款項,是否須交回破產管理署用作清還欠債?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她在破產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而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
根據上述條文,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破產個案而言,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就他/她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然後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是否申索該款項。如有查詢,破產人應以下列方式直接聯絡破産管理署負責處理個案的人員:
(a)在破產管理署網頁按「聯絡我們」,以「聯絡案件負責人員」搜尋功能進行搜尋;
(b)致電破產管理署熱線2867 2448。
至於並非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其他個案,則由個別受託人決定如何處理該款項。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應直接聯絡其受託人。
62.申請人在本計劃下所獲發的款額會否被徵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因職位或受僱工作、經營生意或出租物業所得的收入或利潤才須課稅。本計劃發放的款額並非前述的收入或利潤,市民無須就此繳交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