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危害國安等境外被告缺席 最高人民法院:照審照判

嚴重危害國安等境外被告缺席 最高人民法院:照審照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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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即將於下月1日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新刑訴法解釋》),稱與《2012年解釋》相比,增加了「認罪認罰案件的審理」、「速裁程序」及「缺席審判程序」3章。其中在缺席審判程序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指,這是為適應新時代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需要而設,對於貪污賄賂案件,以及需要及時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案件,若疑犯、被告在境外,可按缺席審判程序依法作出判決,並處理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決不讓腐敗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逃避懲罰」。

《新刑訴法解釋》同時完善了沒收違法所得程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失職瀆職、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電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若疑犯、被告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而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可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疑犯、被告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也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規定尊重被告揀律師權利
另外,《新刑訴法解釋》進一步加強辯護權保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規定被告無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無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時,人民法院應告知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針對指定辯護及委託辯護並存的情況,明確規定應當賦予被告選擇權,尊重被告的選擇。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影,准許辯護律師查閱,切實保障查閱權;經人民法院准許,律師可以帶一名助理參加庭審,從事相關輔助工作。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