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資格|人工日薪達930元:請假豁免方法/學歷要求/制度詳請一覽
陪審團制度重要性
陪審團是香港法律體制的重要特點之一,其作用是參與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員在退庭商議時擔任關鍵角色,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雖非法律專才,陪審員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為社會負上應有的責任。
陪審員資格條件
任何具備以下條件的香港居民皆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 精神健全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
- 品格良好
-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
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
陪審員在特定情況下可申請豁免,應在以下情況下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申請理由:
- 收到司法常務官通知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 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備妥並可查閱時
- 收到傳票,傳召出任陪審員時
處理公事的豁免申請通常較難獲准,司法常務官會綜合考慮後批准或拒絕。
陪審團成功申請豁免的案例
以個人理由成功申請豁免的案例有:
- 在2014年,一名女子因旅遊安排成功豁免
- 在曾蔭權案中,一名陪審員因個人喜好成功豁免
這些例子突顯了個人理由在豁免申請中的一定影響力,最終由法官判決是否批准。
陪審團津貼和法定罰則
根據《陪審員津貼令》,出任陪審員的津貼為每天930元,並根據實際出任陪審員的每一天計算。未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將屬違法,可判罰款5,000元。
陪審團審訊或死因研訊時間
刑事案件審訊通常需時1至3個星期,而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法庭會提前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預計聆訊時間。
到達法庭程序簡述:
到達高等法院
陪審員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身份並播放簡片,介紹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
陪審員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司法機構人員查核身份,並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出席陪審團以致公司請假安排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3條,陪審員是市民的公民責任,擔任陪審員不可視為缺勤。法例明文規定,僱主不得因僱員在法庭擔任陪審員而歧視、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歧視其僱員。違者屬犯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
因此,員工因擔任陪審員而請假,僱主不能拒絕,也不能以此為理由解僱員工或扣減其薪金福利。若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員工當天不獲發薪或只補回差價,這已違法。對於公司是否能要求員工在額外的星期六時間回公司工作,根據前特首曾蔭權案的法官表示,這有違反《陪審團條例》之嫌,並強調履行陪審團職務是每個市民的首要公民責任。因此,僱主不能在員工擔任陪審團職務期間要求其用額外時間回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