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昏戀所衍生的家庭傳承問題
長者發展黃昏戀原因眾多,但有可能會對各自的家庭構成影響。如長者的新伴侶未必與原先的子女合得來、家中資產或需重新規劃及分配,以及長者日後的監護權等。
雙方及其家人,應在婚前作好日後照顧和監護的安排。家人需注意長者的精神狀況,倘若日後長者精神狀況變差,成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應決定該由哪方負責照顧等安排。同時,亦要確保長者的戀情,乃出於自身意願和意識清醒下進行,而不受外界的影響或脅迫。
宜就財產安排取得共識
如戀情來得突然、雙方相識過程牽強、長者出現不自在的反應或伴侶過於年輕的話,則需要多加留意。此外,雙方亦要考慮戀情是否獲得家人支持,並要思考如何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和需要,伴侶與對方家人,亦應就長者日後福祉及財產安排取得共識。
如前述,如果長者的精神狀況不穩或有退化跡象,家人需評估長者是否有能力作出結婚此重大決定,長者或無法掌握婚姻的潛在影響。家人亦了解雙方結婚原因,背後是否潛在任何動機。
為確保家人及伴侶的和諧、權益,以及長者的自身利益,長者在婚前應及早進行規劃,以免日後家人與伴侶出現爭拗。首先,雙方可先訂立婚前協議,要求如果日後離婚,任何一方,均不能將對方財產根據離婚法律而分配。雖然婚前協議在香港的法律效力有限,但如果婚前協議符合了一些特定的條件,法庭亦會考慮協議內容。如果日後長者和伴侶離婚,雙方均要完整且詳細地披露名下所有在香港及外地的財產。因此在雙方結婚前,應及早了解長者的資產分佈並釐訂條文。
其次,長者和伴侶雙方應及早訂立遺囑,仔細釐訂財產的分配和繼承權,確立資產日後將如何分配,並委託遺囑執行人去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避免日後出現紛爭。遺囑於立遺囑人去世後才會生效,如安排不當會難以修改。
長者亦可考慮在精神上還有能力行事時,簽署持久授權書,容許在委任授權人,以便在日後出現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代理人可代為處理照顧其財務事項。
成立私人信託管理資產
家人亦可與長者成立私人信託,為長者按照個人意願建立信託結構,持有並管理資產,而長者可自行選擇受託人,確保運作順暢。信託可有效保護家族資產,更可用以應付長者醫療及其他緊急開支。此方案更可橫跨司法管轄區,但需每年繳付行政費,費用相對高昂。家人與長者亦可考慮以送讓契形式,將物業的業權轉予家人,保障長者的業權及為防日後出現紛爭,以免物業因虛假陳述而落入他人手中。長者在暮年找到伴侶,實屬人生的喜事。為確保能夠與家人及摯愛可和諧的地相處,安享晚年,應及早為未來進行規劃,以平衡各方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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