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民法典》 執行後對財產權利影響 拆解條文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資產處置權?|黎嘉廉
撰文:黎嘉廉 | 圖片:中新社
《民法典》中未成年人資產處置的權利
第13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16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若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只要活著就有權擁有財產,胎兒是擁有繼承權的,當法定繼承發生時,胎兒擁有法定繼承份額。
第17條:18週歲以上的為成年人,不滿18週歲的為未成年人。
第18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9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20條: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21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22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2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解讀:在未成年時的民事行為能力的定義是影響資產處置的權利,以及限制或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定義,同時也影響財產的處置權。
第25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分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可視為住所。
解讀:常住居所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申請組織。
如何定義監護人?
第27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若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 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兄、姐;
-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2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 配偶
- 父母、子女
- 其他近親屬
-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離婚配偶必然是未成年兒女的監護人?可透過遺囑指定?
第29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解讀:當婚姻離異後,未成年親生兒女仍然是自己的法定繼承人,離婚配偶是未成年兒女必然監護人。
這個法定安排,筆者相信是很有矛盾的,建議應安排好遺囑處理資產分配及指定監護人。
第30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31條: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若擅自變更,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36條:人民法院可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第37條: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38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便終止。
- 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 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 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解讀:成年人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風險高的話,建議及早安排委任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