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角色舉足輕重 關注離異父親權益
香港離婚訴訟的討論焦點集中於管養權、照顧和管束權。不少人認為若獲得子女的單獨管養權,便有權掌管子女的一切,並單方面為子女作出教育、健康等方面重要決定。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父母雙方都沒有優先或凌駕於對方的權利。即使是沒有管養權的一方,亦有權就所有關乎子女的重大決定獲得徵詢,如果他們認為因子女的最大利益受影響,在有必要時可向法庭提出申請,由法庭處理分歧。
尋求聲明證明身分
若父母雙方未婚,父親則須採取額外步驟,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13章)申請「第3條聲明」,或尋求聲明證明自己是孩子的父親,才能享有與母親同等的權利。
過去五年香港司法機構共頒布及刊登102宗有關管養、照顧及管束糾紛的判決,當中並不存在任何針對父親的明顯偏見。
有38.2%的案件在家事法庭作出允許父親與母親共享管養權的裁決;17.6%的案件父親獲得管養權;20.5%的案件父親獲得照顧及管束權。
然而,這些統計數據,並未反映父親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所經歷之壓力和情感上的疲憊。
一般而言,在母親的心理健康出現令人擔憂的情況下,父親才會獲得單獨的照顧管束權;否則,父親一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才可爭取更多照顧子女的時間。
值得注意的是,每當有關於子女的糾紛,法庭均會索取社會福利署報告,以從獨立第三方客觀地把家庭狀況告知法院。
兒童的意見則要視乎他們的年紀、表達能力及成熟情況,而決定他們意見的比重。
兒童心理方面,父母關係破裂會對子女造成較大的影響。除心理層面外,父親的養育,是影響子女在各年齡段發展的一個獨立且重要因素。
父親在分居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不僅會對父親本身、子女,甚或母親帶來正面影響。
而父母雙方在產生衝突的情況下,或需家庭調解員的介入,公正地以子女為中心,關注子女和父母的需求,以確保孩子的最大利益之前提下,處理父母之間的極端衝突,滿足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等。從而建構父母共同責任,將衝突的關係轉變為共同養育關係。
總而言之,父親在子女成長中的角色不可取代。法律界需要向前邁進,在處理牽涉孩子的離婚訴訟時謹慎審視父母雙方的管養條件,綜合評估各項因素,並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尊重他們的意願。
同時,我們亦應反思現今世代的父母角色不再單一,在陪伴子女成長方面,父親的角色亦舉足輕重。
因此,面對父母離異時,應如何避免對子女帶來重大影響,確保他們的健全發展?當中如何衡量輕重,值得深思和探討。
免責聲明:本專頁刊載的所有投資分析技巧,只可作參考用途。市場瞬息萬變,讀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理應審慎,並主動掌握市場最新狀況。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刊及相關作者無關。而本集團旗下網站或社交平台的網誌內容及觀點,僅屬筆者個人意見,與新傳媒立場無關。本集團旗下網站對因上述人士張貼之資訊內容所帶來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