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可以避稅兼減少紛爭 普通人都可以用 究竟細節點運作?
撰文:黎嘉廉| 圖片:Unsplash
過去與大部分朋友交談中,他們以為家庭信託是一件遙不可及,以及需要很高資產才去安排的事,也認為設立信託的費用很昂貴;然而,另一邊廂,亦知道信託的功能,會幫助到家族更團結和諧昌盛,更可避免很多在世時及往生後的財務、法律、稅務、健康、人性的風險。
不過,由於沒有足夠的時間去了解,故沒有太迫切性的想法。倘若等到風險來犯時,就為時已晚了。
事實上,作為成年的香港在職人士,基本上已擁有信託或者曾經信託。
信託故名思義是信任對方,並把物品或金錢交予對方托管的意思,意圖達致一定的目的。當中強積金(MPF)是信託之一,所以打工仔都擁有信託。
當然信託有其他法律工具無法產生的功能,就如遺囑無法做到資產防火牆的功能,就是當事人就算立下遺囑,資產依然在自己名下,也未能規避自己的在世風險。
在遺囑執行時,遺產的分配方式是遺產承辦轉名,由於直接一次性分配,也規避不了遺產繼承人或遺贈人的在世風險。
而運用家庭信託,則可以按照信托成立人的意願分階段按時、按量、按需、按條件持續分配給予的信託受益人。
就算信託受益人有各種風險發生,也影響不到信託內未被分配的財產,是非常高保護性的資產防火牆。
舉例說,已故藝人信託成立人梅艷芳,就是擔心其媽媽直接繼承遺產,將會很快花光,沒錢生活,所以在患病的時候,及時成立了信託。
結果梅媽媽因打官司敗訴,欠下巨額的律師費,清還不了導致破產,也不影響梅艷芳生前所設立的信託資產。
分可撤銷及不可撤銷兩類
信托資產毋須抵付信託受益人的債務,不影響信託的運作,可按照信託成立人生前所定立的意願,透過信託契約及信託意願書去持續執行。
到今天梅媽媽依然可在信託內獲得生活費,往生者在天有靈也會安心。
信託分為可撤銷信託和不可撤銷信託,梅艷芳成立的是後者;而MPF則是可撤銷信託。
信託成立人在可撤銷信託中保持資產擁有權和處置權,好處是一旦成立人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受托資產也可繼續按受托人的意願去執行。
信託成立人成立不可撤銷信託,把資產配置到信託後,成立人是將資產擁有權轉移到信託,資產的使用權則可按照成立的意願去分配,可以是自己、配偶、子女、父母、屬意照顧的人和慈善機構。
自己的意願可在生前或身後持續執行,對資產產生很強的保護功能,也避免自己及遺產繼承人,因各種風險所引致的稅務債務及決策風險。
加上目前香港所成立的信託,已從2013年12月1日起,由80年有效期修改為永久生效。
意指如果有足夠的信託資產,家族成員及慈善機構,可以永久獲得信託成立人持續在財務上的照顧和祝福,故此,可以說一個家族的壯大,其中一個重要元素就是擁有家庭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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