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家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 勞工保險是否賠償?|劉啟明
撰文:劉啟明|圖片:Unsplash
勞工保險是為了應對「僱員補償條例」而產生的險種。顧名思義,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以保障僱傭雙方應有的權利和應負的責任。雖然勞保賠償大部分與意外工傷有關,但其實僱員因該工作的性質引致患上條例內指明的職業病,亦可獲得同樣的補償,所以,意外及疾病都是勞保的受保範圍。在疫情出現之前,僱員都是在僱主提供的環境下工作,僱主亦應致力為僱員提供安全及舒適的環境,以防止傷病的出現。
勞工法例存灰色地帶?
但目前,在家工作漸漸變成常態,勞工法例保障在某程度上會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帶。
根據保險業聯會在2月10日發出「對新型冠狀病毒的回應」,現時條例下特定的職業病清單內,並未包括新型冠狀病毒所引致的疾病(例如肺炎)。但實際賠償上,在家工作的僱員若不幸因工作期間,染上新型冠狀病毒而又符合條例保障定義,有關僱員仍可根據這條例追討補償,但最終結果則交由法庭判決。
筆者亦寄望政府早日修例,以免追討補償時有爭議,重蹈「沙士」年代有前線醫護染病而未有法例保障的覆轍。儘管如此,僱員亦需要主動保障自身權利。如懷疑自己因工作原因患上新型冠狀病毒,應盡快求診,並向主診醫生詳述病患及所從事的職業詳情,以協助醫生作出診斷。
假如僱員因工染疫 應盡快上報勞工處
若主診醫生確認或有理由相信僱員的病患歸因於受僱職業,醫生必須盡快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情況,僱員應遵從主診醫生指示接受治療。同時,僱員應盡快將有關確診文件連同病假證明書正本交給僱主,自己則保留一份副本。
另外,提醒僱主,不論該病是否引起任何補償的法律責任,都必須按法例規定,在14天內以指定表格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如僱主並沒有呈報,僱員可直接前往僱傭地點所屬的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如果僱主對僱員的病患成因有懷疑,應盡快作出初步調查,包括面見有關僱員了解、向證人查詢情況、評估工作環境導致意外的可能性、向僱員的主診註冊醫生索取有關醫療報告等。
另一方面,僱主可以與保險公司聯絡,以便作出適當的跟進,例如安排僱員接受僱主指名的註冊醫生進行的身體檢查評估。勞工處也會擔當輔助角色,主要從醫學角度及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就案件可能性向僱傭雙方提供意見。
如雙方爭議未能透過勞工處獲得解決,有關個案須交由法院裁決。遇上懷疑欺詐個案,僱主亦可向其法律顧問諮詢意見,甚至交給警方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