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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企業在內地處置資產 應留意稅務問題|馮南山專欄

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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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愈來愈多的港澳企業選擇在內地進行投資和營運,涉及資産處置的關鍵稅務問題,就顯得尤為重要。

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第7號公告——《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财産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了對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的稅務處理,對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進行了規範和加強。

稅務 內地 資產 (圖片來源: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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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商業目的判定

7號公告中指出,如果非居民企業通過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稅務機關可以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將其確定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而有機會就此徵收內地企業所得稅。因此,香港企業在進行架構重組或併購活動時,如果涉及間接轉讓內地企業的股權,為了减低內地企業所得稅風險,應確保其交易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在判斷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時,稅務機關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被轉讓的境外企業及相關企業的股權主要價值的來源、該些企業資産和收入的來源、企業架構的經濟實質、股東和業務模式的存續時間、交易的可替代性等。香港企業在進行架構重組或併購活動時,應釐清交易涉及的以上因素,儘量减低被內地稅務機關質疑避稅的可能性。

合法合規間接轉讓

為減少架構重組或者併購活動的整體稅務成本,香港企業可考慮採用間接轉讓內地企業股權。例如,原本香港企業A持有香港企業B股權,香港企業B持有內地企業C股權,如果集團考慮出售內地企業C,香港企業A可以考慮不直接由香港企業B轉讓內地企業C股權,而轉讓香港企業B股權予買方,由此間接出售內地企業C。

這樣做有機會可以避免出售內地企業C而衍生的內地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安排不當,間接轉讓內地企業股權會有稅務風險,比如中間層公司的合理性、是否涉及逃稅等問題。此外,香港企業應充分利用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賦予的稅收優惠,合理規劃稅務,减少稅務負擔。

此舉既可確保合法合規,又能有效控制稅收成本,最終實現資產優化配置,推動業務健康發展。在實際操作中,稅務處理往往是複雜多變的,企業應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安排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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