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 財富傳承與家族財富:信託作為離婚時婚姻資產分割的關鍵
如果財產授與人實際上仍然“掌管”信託及其資產,香港法院就會查看信託背後的情況。在一宗著名的終審法院案件中,財產授與人(即丈夫)設立了信託,並將其公司的所有寶貴資產投入該信託中。公司業務蒸蒸日上,他繼續在信託範圍內經營公司。受益人是他本人、他妻子和女兒。結婚 40 多年後,妻子申請離婚,並申請平分所有資產,包括信託中的資產(這是他們的大部分財富所在)。法院認定財產授與人對受託人保留了足夠的影響力,如果他要求受託人分紅,受託人會照辦。因此,就離婚資產分割而言,信託資產可被視為一種資產來源。除此以外,法院還認定,資產應按 50:50 的比例分割,女兒在信託下的權益將不予考慮。該案中的丈夫被告知,如果他想供養女兒,則必須從他的那一半信託份額中支出。
因此,關鍵在於,財產授與人在將資產存入信託後,需要放棄對這些資產的權利,成為與其他人一樣的受益人。在上述案例中,丈夫在信託中保留了對其公司的經營控制權,這對他在終審法院接受案件審理時,是極其不利的。為了防止配偶在離婚時將信託利益視為資產來源,由相關領域的專家精心起草信託契約和設立信託是非常重要的。
定期為子女提供經濟支持有可能被視為子女的持續經濟來源
另一種需要注意的贈與方式是定期提供資金支持。富裕的父母很可能會定期為子女的一般開支提供補貼,以確保他們在成年後能繼續過上與童年時期相似的富裕生活。雖然法院不能在離婚案件中針對第三方作出命令,但法院認為,如果父母已經定期為其成年子女提供經濟支持,這種支持可以被視為子女可以依靠的資源。因此,即使丈夫無法向妻子支付足以維持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享有的生活方式的贍養費,法院也完全可以假定父母輩的這種支持會繼續下去。在一宗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考慮到丈夫的潛在收入能力,以及他在婚姻期間一直得到父母的經濟支持,因此判給妻子的贍養費遠遠超出了丈夫目前的收入。
有見及此,建議大家應該避免採取傳統的贈與模式,或者至少應該有證據來證明這些贈與。用於子女教育的贈與可以作為一次性的款項存入教育信託基金。對於已經通過貸款幫助子女支付房產費用,或者將自己的房產提供給子女家庭作為婚姻住所的父母,他們應該考慮是否有必要的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利益,以防萬一離婚時會遇到糾紛。如果能夠使貸款程序更加正式,規定某種還款方式和利息,這將有助於保護他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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