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解碼】自僱人士也要供強積金 最低月入7,100元就要供
根據香港的《強積金法例》,自僱人士的定義,是任何年齡介乎18至64歲,而無受聘於任何人士或公司,並以非僱員身分提供服務或生產貨品來賺取入息的任何人士。
事實上,積金局近期推出了連串專題宣傳活動,加強向自僱人士進行宣傳教育,提醒他們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以符合法例規定。
積金局加強宣傳
為此,積金局印製了一份題為《你係唔係自僱人士?》的全新宣傳單張,旨在提醒巿民自僱人士的定義,以及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的簡單步驟。
首先,按強積金法例規定,任何人成為自僱人士的60日內,必須選定一間受託人,然後為自己開立強積金自僱人士賬戶。
自僱者可自行選擇基金投資組合,申報有關入息,以每月或每年定期方式供款,並定時檢討投資組合及考慮作出自願供款。 如果自僱人士終止自僱,可通知受託人終止自僱的日期及停止供款,而積金局將會定期作出抽查。
除了新宣傳單張外,積金局另有一份《自僱人士強積金權責須知》小冊子,提供更多有關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供款規定的詳細資料,包括如何申報有關入息、按月或按年計算供款,以及終止自僱後如何向受託人申報等。 這兩份宣傳單張及小冊子均可在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下載。
積金局亦舉辦了一些宣傳活動和講座等,藉此加強教育,希望在未來一年內,令更多自僱人士自行參與供款。
這些活動包括在準自僱人士較多的地區舉辦如巡迴展覽、投資研討會及講座,並即場提供教育資訊及協助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此外亦提供專門為自僱人士而設的宣傳資訊及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簡便工具,以方便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現時自僱人士的強積金供款額是有關入息的5%,設有最高及最低水平,最高為月入30,000元或全年收入36萬元;最低為月入7,100元或全年收入85,200元。
可作穩定入息證明
若自僱者入息低於上述最低水平,便毋須供款;若入息高於上述最高水平,供款額以每月1,500元或每年18,000元為限。
除了上述強制性供款外,自僱人士亦可考慮作出自願性供款,以加強本身的退休保障。 由於自僱人士沒有像公務員的長俸,也沒有大外資公司的退休福利保障,所以自行供款可以為自己將來退休作一個保障。
另外,自僱人士可享有退稅的優惠,而且由於收入不穏,強積金供款可提供一個穩定收入的證據;因此,自僱人士供強積金可謂百利而無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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