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費唔等於一定受保?投保時蓄意隱瞞病症 嚴重可觸犯刑事罪行|劉啟明
撰文:劉啟明|圖片:Unsplash
以上想法便是其中一項重大的道德風險,萬一這種歪風盛行,將嚴重損害保險界最高誠信精神,擾亂行業秩序。
沒遵守合約精神屬違約
在法律上,保單是合約的一種,任何一方沒有遵守合約精神便屬違約。保險公司可基於道德風險的考慮單方面中止對客戶的承保條件,當客戶曾被拒保過,投保另一間保險公司時便需要主動申報,令受保機會進一步降低。
發生以上道德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是主動性漏報或虛報,通常出現在有舊症的客戶身上。為了通過健康核保,刻意將已存在的病症隱瞞,即使有近期的驗身報告也不願意出示。
其二是被動性漏報或虛報。前線營業員為求業績及佣金,不惜背棄最高誠信精神,將自身利益放在客戶利益之前,明知客戶可能不獲受保,亦協助或教唆虛報健康事實。
又或前線營業員本身專業知識不足,沒有正確運用保險學概念,引導客戶披露重要的投保資料,包括過往及現時的健康狀況,從而導致客戶出現漏報情況。
其實不論是主動或被動原因,保險公司都有方法及途徑查核所申報的健康資料真偽。如有細心閱讀投保申請表上的詳細內容,不難發現其中一個項目是「授權」。
內容大致節錄如下:「受保人同意及授權任何僱主、註冊西醫、醫院、診所、保險公司、銀行、政府機構、其他機構組織或人士…均可將本人健康資料提供給本保險公司作核保之用。」
換句話說,只要保險公司在處理核保過程中察覺任何可疑資料,均保留絕對權利向受保人展開相關調查,倘若保險公司發現任何虛報或漏報,整個投保過程可能無效,甚至投保人會被懷疑意圖欺騙賠金,觸犯刑事罪行。
過早索償惹嫌疑
一般而言,當投保後一至兩年內提出索償,便是過早索償(Early Claim),嫌疑機率通常較高,在理賠過程中可能需要較長審核時間。主要是為了核實在投保時所申報的健康資料,與當前的醫生報告是否吻合,如發現所索償的相關病因在投保前已經存在,賠償便有機會不獲通過。
當然,即使持有了保單一段很長的年期,也不代表成功賠償的機率一定較高,理賠部都有權使用同樣的方法,核實健全資料的真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