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交稅】90日免稅待遇、六年寬免全球納稅義務 特別有利經常往返兩地的港人?
內地稅務居民居住天數的定義
對於無住所個人,判斷其是否稅務居民將根據此人在有關公曆年是否在內地居住滿 183 日而定。值得留意的是,在 2019 年 3 月發佈的《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對判定無住所個人在內地居住天數有新的規定,即無住所個人在適用內地法,需要以其在中國內地居住天數為判定依據時,其在境內停留當天不滿 24 小時的(即由當天 0 時至當天 24 時),均不再計入中國內地居住天數。
港人享90日免稅待遇 往返兩地港人特別有利?
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 90 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由該僱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規定比起舊稅法規定更加寬鬆也更容易滿足。例如港人星期一往內地公幹至星期五回港,在舊稅法下停留天數為 5 天,而在新稅法下居住天數僅為 3 天(因往返兩日均在內地停留不滿 24 小時,不作 1 居住天計算),這對於經常往返內地,特別是在華南地區工作當天往返香港的港人是個利好因素。
然而,除了滿足天數的條件外,享受 90 天的免稅待遇也需要同時滿足僅在境外任職,工資薪金由境外公司支付並負擔的條件。而當境外公司個人在內地停留超過一定天數或履行某些職責的時候,境外的公司有機會因此而被認定為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從而使 90 日的免稅待遇不再適用。
「六年規則」有利港人免納入內地稅網
根據新稅法的規定,無住所居民個人可根據「六年規則」,即從 2019 年起,可享受六年的寬免政策,在此六年間不會在內地產生全球納稅義務。而在六年期間任何一年居住不滿 183 天或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便可重新開始計算「六年」。
從新稅法的適用要求來看,稅收寬免從 5 年變為 6 年,以及保留單次離境超過 30 天便可重新開始計算的條件,總體來說有利於港人避免因為在內地工作而使其香港或外地個人收入納入到內地稅網之中。
內地無住所個人免稅津補貼政策
無住所的港人在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間,仍可依法享受外籍個人免稅津補貼項目(或新稅法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二選其一)。2022 年起,如港人為稅務居民,則可繼續享受新稅法下的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包括:
外籍個人免稅津補貼項目 | 專項附加扣除項目 | 2019年 – 2021年 | 2022年起 |
子女教育費 | 子女教育 | 符合條件
二者選一 |
不適合免稅政策,居民個人依規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
住房補貼 | 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 ||
語言培訓費 | 繼續教育 | ||
探親費 | 大病醫療 | 依規享受 | |
搬遷費 | 贍養老人 | ||
伙食補貼/洗衣費 |
大灣區香港人才人所得稅補貼政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 2019 年 3 月發佈了《關於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確定了粵港澳大灣區的廣東省 9 市的個人所得稅補貼政策的方向,即在 2019 年至 2023 年間根據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而該補貼也是免徵個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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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原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