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交稅】港人在內地工作生活是否需要徵稅?「有住所」個人有全球徵稅的義務 怎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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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新的內地個人所得稅(簡稱「個稅」)法的全面實施,粵港澳大灣區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出台,以及香港《2017 年稅務(修訂)(第 6 號)條例草案》的生效,在內地工作的港人無論是其內地個稅,還是香港薪俸稅,都將迎來更切身的變化。新稅法實施後,港人最關心的問題包括個人全球徵稅的寬免是否會延續、免稅待遇會否發生變化等。要解答以上的問題,首先要了解該港人是內地稅法定義中的有住所還是無住所個人。
有無住所決定境內外是否需要徵稅
有住所的個人為稅務居民而且在內地有全球徵稅的義務,其所有收入,無論是在內地境內或境外取得,皆需要在內地徵稅。
無住所個人僅就來源於內地境內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內地)徵稅,並若符合新稅法下的個人全球徵稅的寬免要求(即「六年規則」)則不需就全球收入在內地徵稅。
何謂「住所」?
在個稅法中,「住所」是一個特定概念,並不等同如實物意義上的住房。在內地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內地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而習慣性居住指的是納稅人通常居住在內地,即使需要去海外短期學習,工作,探親或旅行後都會回到中國的原居住地。以上關於「住所」的定義在新舊稅法中是一致的。
因工作或讀書而在內地居住=「有住所」?
而根據在 2019 年 4 月公佈的《關於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解答》中更是明確地說明了「對於境外個人僅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而在中國內地境內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後該境外個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習慣性居住地不在內地境內,即使該境外個人在內地境內購買住房,也不會被認定為內地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以上說明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港人在內地投資買樓的疑慮,但這也不能一概而論。若港人全家移居至內地居住或與內地配偶結婚後安家在內地,這情況便更為複雜。因此,在判定是否為內地個稅法中有「住所」的個人的時候,需要每個個案獨立分析,有時也需與內地稅務局進行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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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原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