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盤樓花延遲交樓點自保?準業主掌握「話語權」 反客為主索償兼賠息|子非魚
撰文:子非魚| 圖片:Unsplash
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發展商銷售未建成的住宅樓盤時,須列出該物業的預計「關鍵日期」,可簡單理解為住宅項目的預計完工日期。
不過,一般與發展商簽署的買賣合約,均會列明如遇天氣、天災、暴亂或其他原因影響施工進度,發展商有權推後關鍵日期。
一般而言,實際交樓日期和關鍵日期多數有出入,偏差普遍在一至三個月內,時早時遲。
可向發展商提出索償
當中亦有一些較極端的例子,例如愛海頌、鑽嶺、啟岸、Wetland Seasons Park等均延遲交樓超過半年;2020年則有青龍頭,更有新盤推遲一年才交樓。
若買家不滿發展商延遲交樓,並擬提出索償或取消交易,可嘗試向發展商提出。
惟一旦被拒絕,買家唯一方法只能打官司,惟條例容許發展商於特定原因下遲交樓,例如因天氣影響施工,發展商均會事前找專業認可人士提交報告,故此打官司的勝算不大。
至此,讀者或質疑買家於物業買賣有否「話語權」?答案是有的。
雖則發展商可延後關鍵日期,但如果項目在指定日期或任何經延展的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未能完成,則買方有權撤銷該合約。
賣方須於撤銷後的七日內,根據合約,將所有款項,連同該等款項的利息退還買方。
參考往例,部分延遲交樓的發展商會向買家作出賠償,例如推遲一年才交樓的青龍頭新盤,但金額規模不及柏傲莊。
部分發展商則容許買家退訂,並為所有買家賠償利息,而選擇繼續交易之買家將可獲賠償利息至交樓為止。
值得留意,如果買家選擇建期付款,在原訂計劃申請按揭並獲批後,假如發展商延遲交樓超過三個月,按揭申請需要重新審批。
若買家不幸失業,或需要另找借款人及擔保人才能重新上會。
而選擇即供付款的買家,在樓花期已全數付款或完成按揭申請,最擔心的情況是「爛尾」,惟此情況在香港甚少發生,尤其是大發展商旗下樓盤。
不建議準業主撻訂
最後,當物業買賣時遇上不如意事宜,部分未找清尾數的買家,或考慮「撻訂」一途。
於可行情況下,筆者並不建議準業主出此下策。
因撻訂後除會損失一成訂金及律師費外,日後如果發展商未能以相同價錢賣出單位,更有權向買家追討差價。
反之,若樓價上揚,準業主亦未能享受有關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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