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怕甩名後單方面賣樓 拆解有法

夫妻怕甩名後單方面賣樓 拆解有法|陳永鍵

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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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香港樓價近期回調,但樓價仍然昂貴,打工仔要靠一己之力買樓著實不易;加上過去幾年樓價高企,夫妻以聯名方式買入物業更為普遍。

單是以聯名買樓,還是為將來可能會再次置業而先寫一個人的名字,但又擔心兩人感情變差,掌握業權一方未經雙方同意下私自賣出物業,凡此種種,已經令很多夫婦感到煩惱,有沒有辦法兩存其美,雙方都得到保障,又可以保住其中一方的首置名額呢?

先假設夫妻以聯名方式買入物業,其實是有方法可以令持有業權一方,無法「偷偷地」私下將物業出售。

夫妻怕甩名後單方面賣樓 拆解有法
(圖片來源:iStock)

拖長成交期是關鍵

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到律師樓做轉名時,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只要拖長成交期便成。

例如設定為若干年後,該物業就會變成為待簽轉讓契的狀態,這情況下,無論業權在丈夫還是妻子手上,都不能出售物業,因為物業轉名手續還未完成。

雖然物業轉名未完全完成,但其實這時候,夫妻其中一方已回復首置身分,原因是首置身分並不是以轉名手續徹底完成的日子計算,而是按臨時買賣時計算。

所以只要簽了臨約,政府就會視此轉名為有效,其中一方就回復首置身分,可以避免交額外印花稅(SSD)。

只是這做法卻不是無往而不利,轉名後擁有業權的一方,並不可以向銀行申請轉按,亦不可以將物業加按,就只可以繼續為物業供款,變相可用的按揭財技就少了。

尤其是在以往低息環境情況下,想要每隔幾年就轉按一次,以賺取現金回贈的做法便不能實行。

未有業權一方 申請按揭有局限

另一方面,未持有業權一方,雖然名義上已回復首置身分,但在銀行角度上,他或她仍然需要為舊物業供款。

所以買下一個物業時,他的供款都會計入供款入息比率,變相申請按揭門檻會提高了。

而且因為這情況下,會視為仍有未償還按揭在手,故可以敘造的按揭成數都會少一成。

或者有人會有疑問,倘若兩夫妻離婚後,共同擁有的物業,又怎樣分配?

其實一般來說,只要二人成婚,所有資產都是由兩人共同擁有。

若離婚的話,屆時財產會是雙方平分,而如果育有子女,在財產分配時,有撫養權的一方就會較為有利。

撰文:陳永鍵圖片來源:iSto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