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申請人擁$284萬 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在上述個案中,該名申請人在二○一六年七月左右,向房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並申報只擁有銀行存款約二萬七千多元。
其後房署在同年九月的調查中,揭發該申請人實際上只申報了一間銀行的戶口,而刻意隱瞞在另一間銀行的綜合理財戶口,當中包含了三個港元存款戶口及一個人民幣存款戶口,合共金額高達約港幣二百四十八萬元。
最終該名申請人因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案件昨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聆訊,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判處被告罰款一萬三千元及監禁十四天(緩刑二十四個月)。
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法庭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而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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