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租樓有幾低質?連登仔收租呻額外花10萬大執:點解要糟質我層樓?
港人租樓劣跡處處
網民經常分享向自遇到的租客奇聞,而最令包租公擔心的是遍上欠缺責任心和公德心的租客。有連登仔日前發文,直指「放過租就知,香港人幾低質」,原因是每次放租收回單位後都需要「大執」,額外花費重新裝修已折舊的單位以便再出租。
該名網民表示「每次放租收返層樓都要大執」,又舉例遇年輕租客,可能欠缺自律和公德心,令到單位體無完膚,「住到間屋成屋曱甴」,又試過收樓後發現洗手間馬桶「用到衰過大陸公廁」,最終需要自費幾萬元重新大執。
- 細單位租比後生好容易出事
- 完全唔會打掃,啲餐具煮食用具擺係鋅盤幾日先洗
- 當消耗品,住殘左就搵過第二間再租
- 仲有好多暗盤會同人合租,當宿舍咁更加唔會打理
- 不過個租客好唔好真係冇得估,可以頭兩年好好,臨走先玩野都得
- 唯有放租果個平時都唔好咁衰,小修小補整野就爽手啲
- 盡量可以同個客好黎好去
租客對鄰居造成滋擾 業主有責?
物色良心租客是不少業主的集體願望,租約普遍包含租客承諾不得對相鄰處所的佔用人造成或准許滋擾、煩擾、不便或騷擾。
然而,如果租客對鄰居造成滋擾,或者業主明確或隱含地授權租客作出滋擾,或接納或延續該等滋擾,業主就有可能要為租客造成的滋擾負責。
租約的條款通常禁止租客對出租物業作出結構性加建或改動。於 2002 年 12 月 27 日或以後訂立的住宅處所租賃,若該租賃本身不包含具相同實質效力的承諾,則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 117(3) 條包含隱含承諾租客不得對業主或任何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煩擾、不便或騷擾。法例同時隱含條件假若租客違反該承諾即業主可沒收租賃權。
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規定,業主在行使重收權或提早沒收租賃權之前,須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或要求補償。
因此,如果能夠證明租客對相鄰處所的佔用人造成滋擾或煩擾,而租客又拒絕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就有權行使沒收租賃的權利並向租客追討任何由於提早終止租約所蒙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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