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約滿前兩個月「業主成個人唔見咗」 網民教路:準備12年逆權侵佔!
租客:業主一直失聯
事主於「租約到期,業主唔見咗,點做好?」帖文表示,指自己現時租住的單位尚有兩個月便約滿,但業主卻「完全失蹤」。
即使事主多次嘗試聯絡仍然失聯,「電話whatsapp全部唔通,last seen(最後上線)係幾個月前,按金又攞咗我。」同時,心大心細應否如期搬走並追討按金,還是繼續「租住」下去。
有留言建議事主繼續住下去,或者「最尾兩個月唔好交租」,希望業主主動聯絡事主;亦有人提議事主「照交埋嗰兩個月租,過咗兩個月聯絡到業主先算。」
其中一個留言竟預先恭喜事主,令所有人摸不著頭腦。原來網民提出繼續交租,「過多12年就變成逆權侵佔」,認為事主有機會因此成為單位業主。
網民:住夠12年逆權侵佔!
上述建議引起極大迴響,一眾網民紛紛研究逆權逆侵的可行性。有網民提醒:「樓主記得交水電費要留單,最好做埋業主立案法團成員,仲要留證據證明曾經揾過業主但揾唔到。」似乎為逆權侵佔做好準備。
有網民分享:「果個人有盡力搵業主,例如打電話同登報,代交差餉地租,維持十幾年業主都無出現,之後成功令物業屬於佢。」
- 「記得保留呢12年你侵佔個物業既證據,例如水電煤。」
- 「建議你繼續住,再試下唔交租一兩個月,睇下業主仲有冇追你。」
- 「一般就繼續交租到完約,之後唔交租免費住,住到有人趕。」
- 「免費住到世界末日啦。」
- 「逆權侵佔係唔可以交租。」
- 「租金係建基於租約上,所以過咗租約期就唔駛交。」
逆權侵佔觸發條件
「逆權侵佔」概念源自普通法,由《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界定。《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自有關訴訟權在官方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官方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官方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60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自有關訴訟權在任何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他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如該訴訟權最初在某人方面產生,而他是透過該某人而申索的,則他亦不得在該訴訟權在該某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但如訴訟權最初在官方方面產生,而提出訴訟的人是透過官方而申索的,則該訴訟可在官方本可提出訴訟的期間屆滿前的任何時間提出,或可在該訴訟權在並非官方的其他人方面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內提出,以首先屆滿的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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