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地契續期 美聯物業首席分析師劉嘉輝指出,基於新一年度賣地目標維持12,900伙;加上根據過往經驗潛在土地供應並不會於年內悉數售出,因此可見短期供應難大幅增加。

政府地契續期:續無前後 達者為佳

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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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近日刊憲公告《政府租契續期條例》生效,亦於同日刊登首份續期公告,為少於六年內到期的376個地段,均以法例方式獲續期50年而無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該地段每年評估的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地租(如適用的話,當然還有差餉)。與此同時,還刊登不予續期列表公告,顯示「沒有」地段不獲續期,因為如有的話,意味到期後須交回作更重大的公眾利益用途,否則恐防地段持有人會提出法律訴訟。
政府 地契續期 (圖片來源:資料圖片)
(圖片來源:資料圖片)

值得留意的是,條例以至公告均以「租契」取代地政署慣常的「地契」稱呼,前者更清晰帶出土地有主權和租用權之分。第二、獲續期的地契並沒有像不予續期列表那樣安排,打算以地契描述明確列出,而對續期地契的描述是以原到期日作該公告的適用範圍,反映了港府屬意絕大部份地契該獲續期,相對少部份或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到期交回的地契才須明確列出。

續期公告變護身符

另一個實際考慮就是因為香港的地契紀錄由早期手寫,打字機打印,電腦輸入,再到土地註冊處地契影像數碼化,經歷百年,難免有「消失的地段」、「失契備忘錄」事件發生,而且地段經分割後可能曾跟政府執行了不同的改契安排,所以以原到期日而不以實際地契描述是權衡輕重的安排,土地註冊處已說明不會更新適用續期的地契年期資料,即是這些續期公告記錄就變成土地業權人的護身符,因為它是融資按揭借貸考慮土地所有權(Land Title)時的最終法律依據。

以後發展商打算拼購舊契拆卸重建再銷售的話,宜留意所拼合之地契的到期日會否相距達數年,如可行的話宜向地政總署申請換地,以新契把土地所有權正名化,釋除買家疑慮,有助銷售物業。

考慮加設技術性換地

現行換地政策是有機會把新條款加進去及須評估補價金額,但若以鼓勵舊樓失修重建角度出發的話,希望地政總署會考慮類似「技術性改契」的那種「小修小改小收費」安排,加設「技術性換地」以助這種舊契重建情況,而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所批出的強行拍賣許可或需容許中標者向地政總署申請技術性換地。

立法續期能有驚無險順利啟動,關鍵在於前國家領導人提出「五十年不變」,這句話的大智慧是以時為始,而不以期為限。就好比一對情侶夫妻,縱有步伐差異,一前一後,但只要大家相信這個命運共同體,在前的開拓了新方向,在後的有了榜樣就能隨後趕上,延續未知的將來。相反,如果太在意「二人三足」的話,有時會舉步維艱。

撰文:華坊諮詢評估圖片來源: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