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地契續期:續無前後 達者為佳
值得留意的是,條例以至公告均以「租契」取代地政署慣常的「地契」稱呼,前者更清晰帶出土地有主權和租用權之分。第二、獲續期的地契並沒有像不予續期列表那樣安排,打算以地契描述明確列出,而對續期地契的描述是以原到期日作該公告的適用範圍,反映了港府屬意絕大部份地契該獲續期,相對少部份或有足夠法律基礎支持到期交回的地契才須明確列出。
續期公告變護身符
另一個實際考慮就是因為香港的地契紀錄由早期手寫,打字機打印,電腦輸入,再到土地註冊處地契影像數碼化,經歷百年,難免有「消失的地段」、「失契備忘錄」事件發生,而且地段經分割後可能曾跟政府執行了不同的改契安排,所以以原到期日而不以實際地契描述是權衡輕重的安排,土地註冊處已說明不會更新適用續期的地契年期資料,即是這些續期公告記錄就變成土地業權人的護身符,因為它是融資按揭借貸考慮土地所有權(Land Title)時的最終法律依據。
以後發展商打算拼購舊契拆卸重建再銷售的話,宜留意所拼合之地契的到期日會否相距達數年,如可行的話宜向地政總署申請換地,以新契把土地所有權正名化,釋除買家疑慮,有助銷售物業。
考慮加設技術性換地
現行換地政策是有機會把新條款加進去及須評估補價金額,但若以鼓勵舊樓失修重建角度出發的話,希望地政總署會考慮類似「技術性改契」的那種「小修小改小收費」安排,加設「技術性換地」以助這種舊契重建情況,而由土地審裁處根據《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所批出的強行拍賣許可或需容許中標者向地政總署申請技術性換地。
立法續期能有驚無險順利啟動,關鍵在於前國家領導人提出「五十年不變」,這句話的大智慧是以時為始,而不以期為限。就好比一對情侶夫妻,縱有步伐差異,一前一後,但只要大家相信這個命運共同體,在前的開拓了新方向,在後的有了榜樣就能隨後趕上,延續未知的將來。相反,如果太在意「二人三足」的話,有時會舉步維艱。
譚善恆 華坊諮詢評估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