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富翁|四名居民因隱瞞資產被判罰款及監禁:深入分析案例
昨日(9日),房屋委員會宣布,有四名公屋居民因在申報入息和資產及申請購買居屋單位時,未如實申報擁有香港住宅物業或家庭總資產淨值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並面臨被房屋署收回單位的風險。
其中,牛頭角彩德邨的一名公屋居民擁有位於鴨脷洲的一半工廈物業業權,估值約620萬元,超出資產限額兩倍;順利邨的一名居民擁有中西區住宅物業,但在申請購買居屋時虛報無物業,結果被揭發,連公屋單位也將失去。
四宗個案詳情如下:
個案一:
一名居住於順利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及2023年填寫出售居者有其屋計劃單位申請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中西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二:
一名居住於彩德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其二人家庭總資產淨值不超逾公屋入息限額100倍,即196萬元。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鴨脷洲的工廈物業之一半業權,估值約620萬元,因此已超逾上述資產限額。
個案三:
一名居住於厚德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將軍澳區的住宅物業。
個案四:
一名居住於平田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擁有一個位於屯門區的住宅物業。
房委會表示,個案一的公屋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及在申請居屋時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房屋條例》兩條條例而被檢控。個案二至四的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
上述公屋居民前日(8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各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房屋署已於6月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並正跟進處理其餘個案。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及居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如資助出售單位申請人在申請購買單位時向房委會作出明知在要項上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如申請人已購買單位,法庭可命令購買人繳納一筆款項,以供房委會沒收,金額相等於有關單位的買價(包括補價)與市值兩者之間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