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條例 違規建築

違反《建築物條例》業主被罰款23萬 屯門裁判法院定罪

政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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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業主因未遵守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拆除命令,上月在屯門法院被判罪並罰款約二十三萬元。

屯門商住大廈違規案例

第一個案例涉及屯門鄉事會路的一棟商住大樓的住宅單位,該單位的平臺上有一個約28平方米的違規建築物、外牆附建兩個金屬架,並拆除一道防火門並裝上一道不符合防火標準的門。這些違規建築和改建工程未經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並影響了建築物的防火結構,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和《建築物(建造)規例》。因此,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相關業主發出拆除命令。

屯門湖翠路住宅大廈違規案例

第二個案例涉及屯門湖翠路的一棟住宅大樓,由兩位業主共同擁有的兩個單位,該兩個單位的平臺上有五個面積合共約25平方米的違規建築物,而該兩個單位外牆分別開鑿一個通口並裝上玻璃門。這些違規建築和改建工程未經屋宇署的批准和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相關業主發出兩張拆除命令。

業主未遵守拆除命令被罰款

由於兩位業主未遵守拆除命令,於2016年被屋宇署提出檢控,並在屯門法院被判罪並罰款共四萬四千元。由於該兩位業主仍未遵守拆除命令,屋宇署再次提出檢控,最終該兩位業主於十月十三日在屯門法院再次被判罪並罰款共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元。

屋宇署呼籲業主遵守拆除命令

屋宇署發言人於今日(十一月二日)表示:「違規建築物可能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儘快遵守拆除命令。對於未遵守拆除命令的業主,屋宇署將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建築物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未遵守拆除命令是嚴重罪行,一旦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並監禁一年,並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