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獲部分業權 一類情況下不可變賣套現
零碎業權一般分為「分權共有」及「聯權共有」兩種情況。分權共有指的是各持分者擁有的業權為獨立而互不干涉,各持有者可以隨時出售手上業權或轉名,毋須得其他持有者同意,有關業權日後處理方法,亦由持有人自己決定。
以讀者情況為例,假設讀者所擁有的是「分權共有」,他可以隨時將手上擁有的部分不完整業權套現,售予街外人或其他單位內擁有業權的人士。
不過倘若讀者表明,另外兩兄弟無意購買其持有的業權,即讀者只能在公開市場上把業權出售。惟一般來說,由於業權不完整,下手買家難以承造按揭,且讀者僅持有三分之一業權,售價將會有大幅折讓,無法以市價出售。
持長命契不可獨立出售
另一種情況是零碎業權情況是「聯權共有」,所謂「聯權共有」代表每個業權持分者,都可以自稱擁有物業的全部業權,由於有關業權是重疊的,所有業權持有人,都不可以私下將業權轉售或轉名,即「長命契」。
以讀者情況為例,如果三兄弟是以「聯權共有」方式繼承遺產,讀者是無法自行出售手上的業權作套現。因為長命契運作方式就是「鬥長命」,離世的一方,持有的業權會自動由其餘業權持有人繼承,最後一人可自動獲得全數完整的業權,屆時才可以自由處理物業,而即使業權擁有人立下遺囑將手上業權自行分配亦無效。
所以如果讀者是這種方式持有業權的話,現階段基本上是「得物無所用」,沒甚麼可以做的。如何處理遺產業權確實是大有學問,這涉及業權持有人的家庭情況,以及心中預想的未來是怎樣。
聯權共有處理遺產具彈性
假設業權持有人本身無意將物業出售及將資金分給繼承人,只想將物業保留作居住用途,保障後人一定「有屋住」,那麼用長命契的方式,就較為妥當。因為「聯權共有」的業權持有人,無法單方面將業權賣出,至於物業怎樣使用,就由持有人「自己傾掂」。此類業權適用於繼承人缺乏理財能力,或無法妥善運用手上物業的情況。
反之,若希望繼承人可以自由處理遺產,例如他們均擅於理財,或各自擁有悉數物業,業權持有人可選擇用「分權共有」的方式處理。
因為遺產物業日後可以較彈性地處理,方便後人管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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