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合夥人制度 以小控大保話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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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在港上市一波三折的阿里巴巴,終有望在美國掛牌。皆因一直遭香港證監會拒絕的合夥人制度,已傳出獲美國紐約證券及納斯達克兩大交易所接納,並指有關制度完全符合美國上市規定。究竟合夥人制度是甚麼?為何港、美兩地對此制度的審批有如此大分歧?

合夥人制度由阿里巴巴創立,當中最重要一環,是首席執行官(CEO)一職必須在阿里巴巴的合夥人中選出。另外,合夥人還可提名董事會過半數董事,以及獲得公司的認股權,而所持股份大部分須長期持有,只有小部分可變賣。要成為阿里巴巴合夥人,須在集團工作五年或以上,且是部門的核心管理人員,並在每年一次的合夥人遴選中,經75%以上合夥人同意才可當選。據悉,自2010年阿里巴巴創立此制度後,2013年10月已有28個合夥人。

延續原有文化及創新動力

阿里巴巴主席馬雲如此堅持合夥人制度,是因為看到美國雅虎(Yahoo!)經常撤換行政總裁,而每個行政總裁都有自己的管理作風,令公司原有文化蕩然無存。為讓阿里巴巴的原有文化和創新動力一直維持,故馬雲創出這獨有制度,理念是要由熟悉公司運作的合夥人出任公司要職,更認為此舉最能保障小股東利益。 然而,合夥人未必是公司大股東,像馬雲及阿里巴巴的管理團隊,合共僅持有集團約一成股權,遠低於兩大股東軟銀(Softbank)的34.7%及雅虎的22.8%,如此便會變成「以小控大」的局面。加上在此制度下,非合夥人的股東亦被剝奪董事提名權,僅得否決董事的權利,這兩點都大大違反本港同股同權的上市規則。雖然港交所(00388)想促成這宗集資額有機會逾千億元的世紀公開招股(IPO),不斷與證監會磋商阿里巴巴上市的可能,但證監會卻堅持不肯讓步。

美國接受同股不同權

反觀美國,雖然當地亦沒有合夥人制度的先例,但卻存在同股不同權的個案,故要通過合夥人制度也相對容易得多。例如科網巨擘谷歌(Google)採用的AB股制,即公眾股東持A股;兩位企業始創人則持B股。B股的投票權是A股的十倍,故這兩位始創人同樣能「以小控大」。雖然本週傳出美國兩大交易所接納合夥人制度,並已與阿里巴巴接洽,惟市場仍有不少消息指,阿里巴巴仍然最想在港上市。由於市場上已有聲音指出,證監會需要檢討同股同權制度,做到與時並進,若然港府短期內態度軟化,事情說不定有峰迴路轉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