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數據流動勢在必行 制定灣區管治標準打破藩籬
數字經濟的核心是數據,而數據的價值在於流動,國家已明確支持大灣區的跨境數據流動,香港特區政府亦正與廣東省商討在大灣區以先行先試方式,簡化內地個人數據流動到香港的合規安排,便利大灣區內包括金融、醫療等跨境服務提供。
深圳的數字經濟發展向來處全國領先水平,數字經濟產業規模亦居全國前列。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對數字經濟的發展持積極態度,現時兩地在數字經濟、科技及數據領域的融合也初具規模。
例如香港電訊與深圳前海新型互聯網交換中心啟動合作項目,共同推進灣區信息融通。
此外,深圳數據交易所(深數所)已與香港相關單位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共同推動兩地數據要素流通探索,並陸續在前海、河套展開數據交易合作試點。但目前香港與內地尚未建立協商一致的數據跨境機制,而大灣區涵蓋三個司法管轄區,數據安全與監管、個人信息保護等標準不統一,導致跨境數據流動的協同監管遇到難題。但這種監管上的差異不應成為大灣區數據跨境融合的障礙,就此問題,《六通十一城聚光燈⸺深港融合白皮書》便建議,可參考自由貿易區的政策,在深港兩地進行跨境數據試點。
首先是進一步探索在深港試點商業區或經濟特區開展的試點項目,去探討跨境數據共享。例如前海已設立為試點商業區,推動內地與香港在金融服務、信息科技服務及物流方面的合作,更多的試點項目,可推動數據跨境安全,並成為標桿,為企業與監管部門提供參考。同時,深港兩地可建立數據海關,旨在規管跨境數據轉移並支持區內數據整合,可以先從內地與香港現行數據法律尋找共同點,就跨境數據轉移的不同目的和情況制定一套規則、法規及指引。為推動試點項目,宜成立由行業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指導並促進整體協調。
其次,香港政府及內地機構可放寬或豁免若干數據類型的監管規定,並推行白名單及灰名單制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規管若干數據類別轉移的方法,清晰明確去界定各類數據的定義及轉移範圍。
從長遠考慮,應建立一個覆蓋大灣區的法律及監管數據框架,以減少在不同司法管轄區轉移數據的問題;大灣區各市也應制定一套符合司法管轄區監管規定的標準合同條款,模板條款有助於減少企業談判及合規成本和時間,同時確保個人資料在境外轉移時得到保護。
撰文
陳永誠 (Vincent Chan)
安永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大灣區諮詢服務主管合夥人
擁有超過25年諮詢經驗,帶領專業團隊為客戶提供業務和技術諮詢服務,涵蓋
公司治理、財務、業務和數位化轉型以及網路安全和資料隱私等領域。
胡立基(Winson Woo)
安永(中國)企業諮詢有限公司華南區諮詢服務主管合夥人
擁有超過 23年管理諮詢和科技諮詢經驗,帶領專業團隊為各類客戶提供企業風
險管理、公司治理、網路安全、隱私保護、技術與業務風險管理、專案管理、
流程改進和合規性等方面的服務。
免責聲明:本專頁刊載的所有投資分析技巧,只可作參考用途。市場瞬息萬變,讀者在作出投資決定前理應審慎,並主動掌握市場最新狀況。若不幸招致任何損失,概與本刊及相關作者無關。而本集團旗下網站或社交平台的網誌內容及觀點,僅屬筆者個人意見,與新傳媒立場無關。本集團旗下網站對因上述人士張貼之資訊內容所帶來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