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飲品

超市飲品過期一分鐘要賠1000元? 網民反應兩極:邊有可能咁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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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地發生一起奇案,寧波鎮海一名男子到超市購物,購買4.9元(人民幣、下同)酸奶結賬後,發現發票顯示結賬時間為晚上8點29分。該名男子隨即發現,酸奶保質期為21天,計算生產時間8點28分,剛剛過期了一分鐘。

過期一分鐘 索賠1000元

據內《媒環球時》報引述案情,由於投訴人認為「就算是一分鐘,也是過期了」,但超市表示,「退貨可以,賠償沒有」。為了這件事,雙方多次交涉,但始終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投訴人認為,銷售過期酸奶,就是超市的責任,因此堅持提出訴訟。於是,他向當地法院要求超市賠償1000元。法庭將案件委託給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在調解員的勸說下,最終當事雙方達成和解,由超市賠償投訴人400元。

超市飲品
(圖片來源:Unsplash@franki chamaki)

網民熱議:有一些人靠這個吃飯

案件曝光以後,即引起網民熱議,有網民認為超市管理有問題,才會出售過期產品:

  • 「臨期產品要提前下架的,超市管理有問題。」
  • 「般差一兩個月的時候超市裡都會特價出掉。」
  • 「酸奶總共剛21天保質期,一般還剩一星期就要搞特價處理了。」
  • 「我聽說會扔掉很多,有的會被內部員工買走。」
超市飲品
(圖片來源:Unsplash@markus spiske )

不過亦有內地網民質疑,投訴人為何會如此巧合購買過期一分鐘的酸奶:

  • 「專門有一些人就是靠這個吃飯的。」
  • 「為啥我覺得這有點過分了……」
  • 「發財之道。」

過期一秒鐘 超市也有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只要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內地法律,從付錢購買食物的那一刻起,食物的所有權就由超市所有轉移到投訴人所有,風險責任也至此轉移。而且以發票時間為準。所以如果投訴人早一分鐘購買牛奶,就不能獲得賠償。

因此,即便相差一秒鐘,超市也有法律責任。報道亦引述律師也表示: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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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Unsplash@markus spiske 、Unsplash@franki chamak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