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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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成員國對其本土藥廠新研發的藥物須給予20年的專利權。
協議的目的是要防止競爭對手仿製藥物,保障藥廠的商業利益,以推動藥廠繼續研發新藥。
協議由1994年生效至今,其後部分研發的新藥,其專利權將陸續於近年到期。
當專利藥廠的專利權屆滿後,其他藥廠便可生產成分相若的仿製藥物,且價格通常較專利藥低20%。
協議的目的是要防止競爭對手仿製藥物,保障藥廠的商業利益,以推動藥廠繼續研發新藥。
協議由1994年生效至今,其後部分研發的新藥,其專利權將陸續於近年到期。
當專利藥廠的專利權屆滿後,其他藥廠便可生產成分相若的仿製藥物,且價格通常較專利藥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