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法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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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人稅即美國公司所得稅,分聯邦和州地方兩級徵收,是美國除個人所得稅和薪工稅外的第三大稅種。

法人稅的徵收,始於1913年3月1日的《聯邦公司所得稅法》,1916年成為一個正規化、永久性的稅種。

法人稅的課稅對象包括利息、股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勞務所得、貿易與經營所得、資本利得,以及其他不屬於個人所得的收入。

其納稅人分為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本國法人指按聯邦或州的法律在美國設立或組織的公司,包括政府所投資的法人。

本國法人應就其全世界範圍所得納稅;而外國法人則就其來源於美國的貿易、經營所得納稅。

公司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現行稅率最高達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