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量井噴 城投債掀違兌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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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早年內地地方政府以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名義發行城投債,為基建項目融資。惟近日部分城投債發行人打算提早贖回債券,勢必令部分債券投資者損失,故債券投資者群起反對。

所謂城投債,是地方政府透過成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所發行的債券。由於內地《預算法》第28條規定,除法律及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債務,故有別於美國,各地市政府頻密發行市政債券,內地沒有真正的市政債券。然而,部分地方政府面臨財政壓力,唯有走法律罅以地方政府旗下國企名義發債融資。如地方政府計劃興建道路橋樑、公共交通、公用事業等市政項目,地方政府成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發債,為市政項目融資。本質為市政債券此外,高速公路、港口、機場、開發區及能源等機礎設施項目,也是由地方政府成立的企業發債融資,亦屬城投債的範疇,故有分析指,內地城投債本質上是準市政債券。城投債最早在1992年出現。當時中央批准上海市連續十年,每年發行5億元人民幣的浦東建設債券。因此,上海市以上海城市建設投資總公司名義發行首批的浦東建設債券。2005年內地將企業發債門檻降低,刺激城投債發行數量及規模急速增長。如上海城市建設投資總公司在2005年7月發行30億元人民幣的城投債,可視為標誌性的分水嶺。隨著金融海嘯爆發,中央大規模興建基礎設施,導致城投債發行額急升,由2008年的992億元人民幣,急升至翌年的3,158億元人民幣。2009年3月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公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支持地方政府組建融資平台發債。然而,內地法制不健全;加上缺乏有效的擔保機制,令城投債投資風險急增。因為內地的《擔保法》不允許政府機構作擔保人,故城投債未能獲得政府直接的信貸擔保。由於銀監會嚴格監管,城投債不能以銀行名義作擔保,故往往以土地使用權、基建設施營運權及收費權作抵押,惟相關抵押的公允價值難以評估。此外,近日城投債更爆出提早贖回風險。河北宣化北山債早前打算以票面價贖回城投債,有機會導致在二手市場以溢價買入該債的投資者蒙受損失。更重要的是,該債券的招債書中並無列明發行人有權提前贖回,市場擔心,其他城投債發行人會「有樣學樣」,令城投債提早贖回成風。幸而河北宣化北山債發行人臨崖勒馬,令提前贖回風波得以暫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