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教路判斷凶宅|海怡半島買家落訂110萬 方知地產經紀隱瞞事故
準買家要求取消交易不果,上週五(7月29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業主和利嘉閣作出失實陳述,要求法庭頒令撤銷交易,並向對方退訂及賠償其損失共152萬元。
曾問是否凶宅
入稟狀指,準買家於今年3月打算購買海怡半島一個連租約單位,她曾詢問地產代理該單位有沒有發生特別事故或凶宅,代理否認亦強調單位不屬於凶宅。
準買家其後支付110萬元「大訂」。然而,在指定完成交易的日子前,準買家末得悉數到年前,一名兩子之父曾於浴室內自殺。其後她在網上看到該則新聞,其他地產經紀亦肯定公司內部紀錄顯示相關自殺事故。於是她向法庭入稟指控地產經紀誤導。
非自然死亡
究竟發生自殺的單位是否屬於凶宅?買賣雙方有何法律責任奕權益?《經濟一週》訪問大律師陸偉雄:
「無論是自殺還是謀殺,若然屬於非自然死亡,該單位便屬於凶宅。」陸偉雄指出。
他舉例來說,若果有人從住宅跳下自殺,該單位便屬於凶宅;若然墮下的地方涉及另一單位,該單位不幸地會列為凶宅。
買家知情權
然而,陸偉雄強調賣方沒有責任主動提出物業的事故與狀況,如樓宇漏水。全靠準買家主動詢問對方和地產經紀,而原業主和代理必須有責任如實申報。陸偉雄說:
「若你(準買家)唔問我,我(賣方)不需要主動提出。」
他提醒準買家利用以下渠道來判斷單住是否凶宅。
- 主動向賣方和代理查詢,他們要盡責任真誠回答
- 查閱新聞報道
- 查詢鄰居、街坊或保安
- 銀行估價和紀錄
- 物業查冊
執平貨時機
不過,買賣凶宅不能一概而論為壞事,一般凶宅較市價平3-4成,視乎其「凶險」程度。
市場上有不少買家為「執平貨」而意購買凶宅,「凶宅大王」伍冠流便靠炒賣成名。據報,4月份鰂魚涌康怡花園1988年「烹夫案」單位,業主以750萬元放售,同類單位一般要過千萬,放售價低市價兩成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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