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利澳門的投資價值
度假村包括佔地約275,000平方呎的娛樂場,賭檯數目約500張,角子機800多部。 兩間豪華酒店,合共1,008間豪華客房及套房,八間休閒及高級餐廳,以及高端零售長廊和會議設施等。
永利於2006年開業,可說是較早期引入拉斯維加斯經營模式入澳門的集團,即是集賭場及度假村的模式,行高端路線,而集團在拉斯維加斯經營的娛樂場亦是行高端路線。
永利早前公布2015年上半年業績,娛樂場收益比上年同期下跌了37%,而盈利則由上年度的36億元下跌至14億元,下跌幅度為60%,跌幅相當大。
自從2002年澳門博彩業開放以來,澳門的娛樂場數目大幅增加。澳門有六名博彩經營者,三間承批公司為永利、澳博控股(00880)和銀河娛樂(00027)。三名獲轉批給人分別為新濠博亞、美高梅中國(02282)和金沙中國(01928)。於2013年12月31日,澳門約有35間娛樂場,約20間由澳博經營。
永利身為澳門賭牌持有人之一,本身已有一定的價值,因博彩業加上行業擴展的機遇,都令永利享受很有利的環境。
從過往業績數據中,營業額保持快速增長,每年都有不錯的升幅,可見永利能在行業快速增長的機遇中,取得當中的份額。
當然,這背後建基於過往澳門博彩業的高速增長,而隨著行業回落,建基於行業而得的快速增長,也會隨之而回落。問題是企業能否在這回落期順利過渡,以及行業長遠的發展如何。
永利澳門企業簡介
市盈率*:8.5
每股盈利:1.24元
市值*:570億元
行業:博彩業
集團主席:Stephen A. Wynn
大股東:WM Cayman Holdings Limited I (72.28%)
*數據截至2015年11月11日收市
2010至2014年營運數據
營業額:224/295/285/313/294(億元)
盈利:44.2/59.2/64.4/77.0/64.5(億元)
每股盈利:0.85/1.14/1.24/1.48/1.24 (元)
ROE:102.9/147.0/61.3/83.6/79.3(%)
享超高ROE
先利用過往的數據分析,在五年業績中,可見永利有一定的賺錢能力,而這個因素在長遠計,必定能幫助企業創造更高的價值。
永利在2013年賺77億元,2014年行業進入下跌期,永利賺65億元,跌幅未算多,不過從最新的中期業績中,可見盈利的跌勢持續,而且跌幅比之前更大,這點不容忽視。
再看永利過往的股本回報率(ROE),發現回報率極高,金沙及銀娛的ROE都只是約30%,但永利是超過80%,原因除了十分可觀的盈利外,亦由於股東權益。
ROE的公式是盈利除以股東權益,若股東權益的數字少,就有可能造成極高的ROE。永利的市值雖然逾500億元,但原來股東權益只有約100億元,這未能反映出股東部分的真正價值。
另外,由於過往幾年的派息比率均約100%,即是將賺到的都用作派息,沒有保留盈餘,股東權益部分沒有增加,但盈利保持上升,故令ROE拉高,但永利的ROE卻無法反映再投資回報率。
而賭牌這個極有價值的資產不會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而這個資產則令賭業股有甚佳獲利,及相當高的ROE。因此永利ROE的數字不用太仔細去分析,簡單定義為高ROE已可,當然這是優質企業的其中一個要點。
內地反貪打擊盈利表現
永利正興建永利皇宮,位於路氹地區,設有1,700間客房的酒店、表演湖、會議場地、娛樂場、零售服務及餐飲店舖的大型綜合度假村。項目預算約為300億元,預計2016年上半年開業。
永利澳門大部分博彩客戶均來自中國大陸。中央持續推行反貪腐,影響了內地消費者於國內外的行為及消費模式。
反貪腐導致收緊貨幣轉移法規,包括實時監控若干金融渠道,影響了旅客人數以及彼等可由中國大陸帶到澳門的貨幣金額。有關運動及貨幣轉移限制的整體效應已導致訪澳人次減少,對永利的收益及經營業績構成負面影響。
在最新公布的中期業績中,永利盈利下跌了六成,跌幅相當大,這主要由於高端客部分的下跌較大,而永利亦在策略中作出調整,減少了貴賓賭檯的數目,增加了中場賭檯及角子機的數目,以應對客源的改變。
現價吸引力不過不失
綜合來說,永利過往有一定的賺錢能力,當然這是建基於過往較理想的時期,而在行業轉弱的時期,永利盈利明顯下跌,相信賭業的寒冬期或許未完,投資者不宜估可時完結,因此就算要入市也必定要用平均入市法。
永利正興建的永利皇宮預計2016年上半年開業,由於過往永利的新擴展不多,永利皇宮將會對集團盈利表現有不少的幫助。當然,行業處下跌週期,加上各博彩企業的設施逐漸落成,令競爭加劇,故短期未言向好。
但在長遠而言,澳門的賭業其實不差,當然高增長期已過,往後只能平穩增長,但由於賭是本質賺錢的行業,要在當中分一杯羮不難。因此,賭業的中短期未見向好,但長期的價值仍在。
而永利在各博彩企業中,資產並不算大,發展亦不及其他,算是不過不失的一間。以現時的情況與永利的吸引力,除非股價有更明顯的回落,否則暫不作投資。
(本人為證券業持牌人士,未持有上述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