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提升銀行穩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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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人民銀行於2014年11月30日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介紹設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規定賠償金額最高為50萬元人民幣,料有助保障存戶利益,提升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券商預計,有關新政將於2015年1月實施。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吸收存款的銀行或金融機構(下稱存款銀行),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交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及無力償付存款,該基金會按規定對存戶作出賠償,以保護存戶合法利益。在這情況下,即使內地個別存款銀行日後倒閉,無力向其存戶償還存款,有關存戶亦可透過存款保險制度取回全部或部分存款。此舉有助穩定市場信心,降低內地銀行體系出現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根據人行《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要求,凡是存款銀行,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及農村合作信用社等,均應投保存款保險。投保存款保險後,有關保險將覆蓋存款銀行吸收的人民幣及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及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最高賠償額為50萬元人民幣。換言之,同一存款人在同一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若在50萬元人民幣以內,便可獲全面保障。

覆蓋99%存戶全部存款

若存款總額高於50萬元人民幣,超出部分則依法由存款銀行清算資產賠償。人行根據2013年底存款情況進行測算,50萬元人民幣賠償額已能覆蓋99.63%存戶的全部存款,即絕大多數存戶能得到全額保障。目前全球已有逾110個國家或地區,實行存款保險制度。當中美國為最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為應對上世紀30年代的大蕭條,美國政府於1933年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Glass-Steagall Act),創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旨在增加國民對銀行體系信心。 經過逾80年發展,目前FDIC保險基金總額逾440億美元,按規定同一存款人於每一美國銀行的存款賬戶,最高保險額度為10萬美元。至於德國及日本的最高保險額度,分別為20,000歐元及1,000萬日圓。香港方面,據現行存款保障計劃,一旦銀行倒閉,每名存戶可獲最高50萬元的保障。故此,人行是次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可令內地銀行體系與國際接軌。人行則指出,目前內地銀行業經營狀況良好,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更好地保護存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內地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風險防範機制。券商則預測,人行於2014年12月就存款保險制度向市場諮詢一個月後,將於2015年1月正式實施該重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