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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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1841年,當時政府委任一名地政官,負責管理土地、徵收有關土地稅項等工作。當年市民申請土地時,必須直接向地政官提出,土地註冊從而確立。

1844年土地登記所成立,其後於1949年4月1日與公司登記所、商標登記所、破產管理處、信託管理處和婚姻登記所合併,成立登記總署。

1993年5月上述總署解散,繼而成立土地註冊處,負責土地註冊和業主立案法團註冊工作。

自1997年香港回歸後,土地註冊處隸屬香港特區政府,為市民提供本港土地文件註冊和查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