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貪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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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原鐵路部部長劉志軍因為涉嫌嚴重違紀,被中共中央免去鐵道部黨組書記職務;其後再被免去鐵道部部長一職,並開除黨籍。

內地法院查明,劉志軍於1986至2011年期間,合共收受6,460萬元人民幣資金及財物,為他人提供職務晉升及承攬工程等幫助。

劉志軍並於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與山西女商人丁書苗進行交易,為後者親屬的企業輕易獲得鐵路相關項目。

2013年7月劉志軍被判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沒收全部個人財產。